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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申請大陸子女到臺灣長期居留

壹、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

(壹)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三)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系之證明。

(四)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

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核。

(六)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鑒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鑒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證件費新臺幣9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壹)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托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註意事項:

(壹)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二)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四)與大陸地區女子未婚而生育子女或婚前受孕者,除前者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外,皆須加附DNA血緣鑒定書之具結書及該女子受孕期間無婚姻關系之公證書(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驗證)。

(五)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