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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是公職人員

《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在職場中的公職人應當學習這部法律,切實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  

在這部法律中,沒有對公職人員的範圍進行重新界定。只是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因此,哪些人屬於公職人員,只要查閱《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就可以知道了。《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也就是說,公職人員***有六類。根據以前的學習,我們來復習壹下:

 第壹類很好理解,就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他們都進行了公務員登記或參公人員登記。

 第二類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除參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事務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比如法定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三類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兩大群體:壹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二是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等;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第四類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主要是這些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采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第五類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主要包括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托從事管理的人員。這裏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類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主要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比如聘用在機關單位的壹些非正式工作人員。如果這些人利用公權力實施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從以上六類人員的範圍來看,公職人員不僅僅是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單位人員,還包括了國企、村委會、社區的有關人員以及其他聘用在機關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其範圍還是很廣的。總體來講,妳不具備公職,但妳行使了公權力,那怕是臨時行使,此時妳就是公職人員。

在職場中的工作的人員都應當好好學習壹下,看看自己是否在公職人員範疇內,別不小心觸犯了法律也不知道。多學法知法守法,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