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申請時,本人應持有在德國的長期居留權。
2. 通過了入籍考試(獲得了有關德國法制、社會制度及生活方面的相關知識)。
3. 在德國正常合法居留生活八年(對成功參加移民融入班的申請者,此期限可縮短為七年,參加融入班成績特別突出的可縮短為六年)。
4. 有獨立的生活費用保障(同樣適用於家庭成員),不領取社會救濟金和二型失業金(“哈茨四”)
5. 有足夠的德語知識。
6. 沒有犯罪記錄。
7. 認同聯邦德國基本法中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社會制度。
8. 同意放棄原本國國籍。(註:德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原則上不能提出入籍申請。同時,負責入籍申請的相關機構有自行決定權,如果申請人的入籍申請是為了公眾利益,只要能滿足幾個基本條件,便可入籍。但這條規定大多是對運動員的,比如壹個土耳其裔的足球運動員申領德國護照後,就可以效力於德國國家隊,代表德國參加比賽。
在德國出生的孩子,如果父母雙方或壹方擁有德國護照,孩子將自動獲得德國國籍。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外國人,但至少壹方在孩子出生時,在德國合法居留生活八年以上並擁有永久居留權,那麽孩子也可以獲得德國國籍,可是他們在18至23歲時必須作出選擇,是保留德國國籍還是父母方的國籍。
入籍的費用是每人255歐元。未成年的孩子,隨同父母同時入籍的,只需交納51歐元。不隨同父母,而是自己單獨入籍的未成年人仍需交納255歐元。低收入的申請人,或有多個孩子同時入籍的,可以適當減免費用或協議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