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移民中介 - 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管理,促進庫區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庫區社會的安定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規劃設計規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水電站庫區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任務、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庫區工作機構是負責全省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工作的機構;有關地(市)、縣(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或指定的庫區工作機構是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工作的機構。第四條 庫區移民安置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國家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並重的原則,以大農業安置為基礎,多渠道、多產業、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達到或超過搬遷前的水平。第五條 庫區各級政府要充分調動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大力支援庫區工作,促進庫區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保持庫區社會的安定穩定。在建設庫區物質文明的同時,要著力建設庫區精神文明,使庫區兩個文明建設得到協調發展。第六條 實施開發性移民方針。發展庫區經濟,應當依靠科學技術,重視教育和智力開發,培養和引進專業人才,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庫區經濟與社會發展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庫區移民的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得到改善與提高。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庫區工作的領導,加強庫區工作機構的幹部隊伍建設。第二章 職責與職能第九條 省庫區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省政府對庫區工作的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進度要求,組織有關地(市)、縣(區)和部門實施經審批的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及投資概算,並實行經濟責任總包幹,按計劃進度完成各自承擔的庫區工作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庫區有關工作;

(四)負責審定和監督庫區各項補償費用的使用;

(五)組織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規劃的初審和實施計劃的審定,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六)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協調、綜合全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安置及庫區防護等工作,定期向省政府匯報庫區工作情況;

(七)研究起草地方性庫區移民政策法規草案,並對現行的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受理庫區移民來信來訪,調解移民糾紛;

(八)負責指導庫區開發性生產,協助庫區地(市)、縣(區)政府安排好移民的生產出路;按分工權限負責庫區開發性生產項目的立項審批及資金安排;

(九)負責管理和使用庫區建設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安排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基金,檢查和監督庫區安置點的安全防護工作,協同抓好庫區防汛工作;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建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監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十壹)負責總結交流移民工作經驗;開展庫區咨詢和移民評估工作;

(十二)組織庫區系統幹部的政治和業務培訓;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第十條 地(市)、縣(區)庫區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壹)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根據省政府及省庫區工作機構的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進度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實施庫區移民安置計劃,並實行經濟責任包幹,按計劃進度完成各自承擔的庫區工作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庫區有關各項工作;

(四)按照包幹原則,組織實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按進度要求完成庫區移民投資計劃;

(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及庫區防護等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匯報庫區工作情況,並向水電站(水庫)業主通報;

(六)組織庫區開發性生產,在地(市)、縣(區)政府的領導下,安排好移民的生產出路;按分工權限審批庫區開發性生產項目、安排庫區開發性生產資金;

(七)安排和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庫區建設維護基金和庫區建設基金,落實庫區安置點的安全防護,協同抓好庫區防汛工作;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