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省政府對庫區工作的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進度要求,組織有關地(市)、縣(區)和部門實施經審批的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及投資概算,並實行經濟責任總包幹,按計劃進度完成各自承擔的庫區工作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庫區有關工作;
(四)負責審定和監督庫區各項補償費用的使用;
(五)組織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規劃的初審和實施計劃的審定,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六)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協調、綜合全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安置及庫區防護等工作,定期向省政府匯報庫區工作情況;
(七)研究起草地方性庫區移民政策法規草案,並對現行的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受理庫區移民來信來訪,調解移民糾紛;
(八)負責指導庫區開發性生產,協助庫區地(市)、縣(區)政府安排好移民的生產出路;按分工權限負責庫區開發性生產項目的立項審批及資金安排;
(九)負責管理和使用庫區建設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安排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基金,檢查和監督庫區安置點的安全防護工作,協同抓好庫區防汛工作;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建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監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十壹)負責總結交流移民工作經驗;開展庫區咨詢和移民評估工作;
(十二)組織庫區系統幹部的政治和業務培訓;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第十條 地(市)、縣(區)庫區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壹)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根據省政府及省庫區工作機構的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進度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實施庫區移民安置計劃,並實行經濟責任包幹,按計劃進度完成各自承擔的庫區工作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庫區有關各項工作;
(四)按照包幹原則,組織實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按進度要求完成庫區移民投資計劃;
(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及庫區防護等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匯報庫區工作情況,並向水電站(水庫)業主通報;
(六)組織庫區開發性生產,在地(市)、縣(區)政府的領導下,安排好移民的生產出路;按分工權限審批庫區開發性生產項目、安排庫區開發性生產資金;
(七)安排和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庫區建設維護基金和庫區建設基金,落實庫區安置點的安全防護,協同抓好庫區防汛工作;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