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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障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規範農村扶貧開發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以下簡稱扶貧開發),是指在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扶持和社會各界的幫助下,對貧困人口集中的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特困地區和貧困農戶,實施開發式扶貧以及其他形式的扶持活動。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扶貧開發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綜合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為實現脫貧致富和小康目標創造條件。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下同)、縣(市,下同)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扶貧開發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財政、民政、民委等部門和農業銀行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扶貧開發工作。

省農墾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扶貧開發管理工作,接受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以下簡稱重點縣、重點村),並實行定期確認,適時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開發規劃,統壹組織,同步實施。第七條 農村中人均純收入連續3年低於國家規定標準,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農戶,經個人申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張榜公布,報鄉(鎮,下同)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為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對象。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定點幫扶以及捐款捐物、解難濟困等扶持活動。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確保扶貧開發目標按期實現。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縣、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時,應當按照集中扶持、整村推進、規劃到村、扶貧到戶的原則,明確脫貧目標、開發項目、保證措施、幫扶單位和資金來源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貧開發規劃作為申報和批準扶貧開發項目、安排扶貧資金、檢查驗收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依據,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壹條 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脫貧目標,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後,提出本村扶貧開發規劃建議,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初審。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村扶貧開發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本級扶貧開發規劃。第十三條 縣、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核,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分年度組織實施。

扶貧開發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十四條 扶貧資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貼息貸款、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以及有關部門籌集的扶貧資金。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扶貧開發任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安排扶貧資金,集中用於重點縣、重點村和貧困農戶。

中央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下達到本省後,應當在壹個半月內與地方財政扶貧資金同時撥付到縣。第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扶貧開發需要和財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逐步增加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並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第十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修建鄉村道路、橋涵,建設基本,農田,興建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實施科技扶貧(優良品種引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及培訓等);發展農村基礎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事業。

以工代賑資金,主要用於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重點修建鄉村道路、橋涵,建設基本農田,興建小型、微型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及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含造林、種果、畜牧草場建設)等;適當用於異地扶貧開發中的移民村基礎設施建設。

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和扶貧開發培訓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扶貧資金中提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