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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所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都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和提取證明。

證明材料的提取:

(1)購房提取需提供的材料:

1、購買本市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地產登記證》(簡稱《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提供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全款購房發票或濟南市房地產企業全款收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2、按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本市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地產登記證》(簡稱《房屋所有權證》)及有效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或房改分配表及有效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購買本市自有房屋拆遷安置的,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補交房屋差價的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在異地購買自有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全款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二)建造、改造、大修和提取材料應提供:

1.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應提供證明材料:鄉級及以上有關部門批準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準文件,不動產登記證(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材發票或工程預算表原件。

2、列入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由居民個人承擔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提取時應提供繳費憑證和項目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償還自有住房貸款本息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職工以自有住房首次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證明材料: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住房貸款合同原件、貸款銀行出具的已償還滿壹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並再次提取的,應提供除本項1項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只需按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身份證明;職工償還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償還規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材料:租賃商品房提取,單身職工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並當場簽署《個人婚姻狀況聲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原件。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在濟陽、商河、平陰、章丘有公積金繳存地的,要求單身職工和夫妻雙方提供繳存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私有產權住房證明原件。提取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和租金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繳納住宅維修資金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已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備案的所購房產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或商品房買賣合同,2065438+2008年3月7日以後出具的住宅維修資金繳納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繳納房租或物業費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物業服務費發票等。

(七)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每人每年只能申請提取壹次,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1,000元,並按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也可以在公積金中心網站服務大廳在線辦理此項業務,公積金中心會定期將提取金額支付到個人賬戶;次年需要提取的,應當重新辦理。

(八)失業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失業證明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應提供證明材料:

1.非本市戶籍的職工,提供勞動關系解除(終止)證明、戶口簿、本人社保轉移表或異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參保證明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域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0)出國(境)定居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定居國(地區)移民批準文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1)職工正式退休的,需提供的證明材料:退休證或單位批準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1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1-4級),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證明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醫院或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繼承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有繼承或遺贈糾紛的,還應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憑證。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