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申請香港定居條件為夫妻壹方在香港居住的、父母在香港定居的、子女在香港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1、夫妻壹方定居香港的;只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2、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3、六十周歲以上且沒有內地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4、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的父母。
5、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