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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香港移民

65438+1997年7月0日前為英國國籍,65438+1997年7月0日後為中國國籍。

根據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因與香港的關系而獲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人,將於1997年7月1日失去身份,不能繼續使用其BDTC護照。

不過,他們可在6月30日或之前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1997,而在1997 1 10月1 6月之前出生的合資格人士,可在1997 1 2月之前申請。從1997年7月1日起,只有已經持有護照的香港居民才能換領護照。

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點,所有香港同胞和中國同胞,不論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且從1997年7月1日起,可持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繼續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但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享有英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解釋如下:

1.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凡出生在中國境內(含香港)的,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中國國籍條件的,均為中國公民。

2.所有香港同胞和中國同胞,無論他們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從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持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繼續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領事保護。

3.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留權計劃”而取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些人仍是中國公民,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無權享受英國領事保護。

4.在外國享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但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可持有效證件向接受國籍申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申報。

6.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上述規定處理所有國籍申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英國國民(海外)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