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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納粹德國的戰犯是在哪裏審判的?如題 謝謝了

二戰後納粹德國的戰犯是在 紐倫堡審判 ——1945年到194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在德國紐倫堡舉行的國際戰爭犯罪審判。 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後將把戰犯押往犯罪地點,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壹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壹名法官和壹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壹審判。 1945年10月18日,國際軍事法庭第壹次審判在柏林舉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城。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處以下12人絞刑: 赫爾曼戈林,納粹政權第2號人物,航空總監,普魯士總理,陸軍將軍,德國4年計劃全權執行人,“帝國元帥”,希特勒“全權繼承人”。 約翰裏賓特洛甫,德國外交部長。 威廉凱特爾,德國陸軍將領,國防軍最高統帥部長官。 恩斯特卡爾滕布隆納,德國保安總局局長。 阿爾弗雷德羅森堡,“納粹思想家”,納粹刊物主編,德國東方占領區事務部長。 漢斯弗蘭克,納粹黨法律事務全國領導人,波蘭占領區總督。 威廉弗利克,內政部長,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地區“保護長官”。 朱利葉斯斯特雷切,反猶刊物《前鋒報》主編。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德國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國防處處長,作戰處處長。 弗裏茨紹克爾,沖鋒隊和黨衛軍將軍,勞工事務全權負責人。 賽伊斯英誇特,駐奧地利總督,德國駐荷蘭占領區長官。 馬丁鮑曼,希特勒秘書。 判處以下3人無期徒刑: 魯道夫赫斯,國防委員會成員,納粹黨書記處負責人,希特勒第二繼承人。 埃裏希雷德爾,海軍總司令,國防委員會成員,海軍名義總監。 瓦爾特馮克,政府新聞總署和宣傳部負責人,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負責人,德國國家銀行總裁。 判處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爾杜席臘赫,全德青年領導人,駐維也納總督。 阿爾伯特施佩爾,軍備、軍需及軍火部部長。 判處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不管部部長,國防委員會委員,駐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長官”。 判處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爾鄧尼茨,潛水艇艦隊司令,海軍總司令。 以下3人被宣判無罪,予以釋放: 弗蘭茨巴本,德國總理,內閣副總理,駐奧地利、土耳其使節。 耶馬爾沙赫特,國家銀行總裁,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成員。 漢斯弗裏切,宣傳部國內新聞司司長。 以下各組織被宣判為犯罪組織: 德國政治領袖集團;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 黨衛隊。 以下各被告組織未被宣判為犯罪組織: 德國內閣; 納粹黨沖鋒隊; 參謀部; 國防軍最高統帥部。 宣判完畢,庭長說明,凡有上訴者,可在4天之內向管制委員會呈交“寬恕請求書” 。 之後,庭長又宣布了蘇聯法官的不同意見。蘇聯法官、司法少將特尼基欽科認為,不宣告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為犯罪組織,判處被告赫斯無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裏切無罪而予以釋放都是不正確的,沒有根據的。蘇聯法官在長達30頁的意見書中詳盡闡述了自己的理由。 1946年10月1日下午,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閉庭。 被告裏賓特洛甫、漢斯弗蘭克、賽伊斯英誇特、巴爾杜席臘赫、阿爾伯特施佩爾、卡爾鄧尼茨等6人先後上訴,要求減刑。被告戈林上訴,要求改絞刑為槍決。所有上訴均被駁回,壹律維持法庭原判。 審訊期間,世界公眾密切註視著紐倫堡的動向。對德國首要戰犯判刑人心大快。 但是,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少數首要納粹分子的無罪開釋或重罪輕判,受到了人民群眾的反對和世界輿論的指責。柏林25萬工人舉行罷工抗議。漢堡幾千市民集會,要求國際軍事法庭將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人道報》認為,“釋放巴本等人等於邀請希特勒匪徒重新開始活動”。法國抵抗運動中的猶太人聯盟致函國際法庭,抗議釋放沙赫特等3人。奧地利政府要求紐倫堡國際法庭將開釋的巴本、沙赫特及判處20年徒刑的席臘赫引渡給該國,以便對這些侵略奧地利的戰犯重新審判。 三被告在得知獲釋時沒有任何人比他們本人更覺吃驚。他們不敢離獄。沙赫特說:“余深懼德國民眾……實覺無處容身”,要求暫時“準許留獄”,巴本欲往法國,但法國拒絕為其辦理過境手續。 紐倫堡審判是歷史上第壹次對侵略戰爭的組織者、陰謀者、煽動者和計劃執行者進行的國際審判,開了將戰犯押上國際法庭接受法律懲處的先河。這次對戰犯的指控是以指導戰爭行為的公認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為依據的,它作為國際刑法史上第壹案例將永載史冊。 紐倫堡審判雖然清算了納粹體制,達到了暫時的目的,但紐倫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標———使戰爭成為非法,為審判侵略戰爭提供壹個國際法庭———引起了持續到今天的爭論。然而,無論如何,紐倫堡是國際關系法上的壹個裏程碑,它為當代世界留下了壹套處理戰爭問題的行為準則。 1946年10月16日淩晨,在紐倫堡監獄,開始對被判處絞刑的納粹戰犯執行處決。戈林在行刑前兩小時瞞過看守,吞服氰化鉀自殺身亡。被判處絞刑的戰犯馬丁鮑曼是缺席審判,“需追捕歸案後處決”。其余判刑戰犯皆投獄服刑。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H.von波爾)。⑤弗裏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裏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審判(針對法本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遊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 11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①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②參與實施戰爭的***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為破壞和平罪。③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為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了基礎,標誌著國際法的重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