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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是犯罪嗎?

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合作獲得國家專項資金。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涉嫌貪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貪汙罪: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根據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①管理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②社會捐贈公益事業的管理;③國有土地的經營管理;(4)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五)征收和繳納稅款;⑥相關的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⑦協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

可見,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合作獲取國家專項資金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涉嫌貪汙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