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部分人員身份界定的模糊性,是否具有瀆職罪的主體資格具有爭議性。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委會是我國農村的基層組織,其工作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此外,由於中國***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即村支部對村委會的工作發揮領導和支持的核心作用,因此村支部的書記及委員也應屬於工作人員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