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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實行了哪些制度

秦朝在確立“皇帝”尊號的同時,為了有效地加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總結了戰國以來各國的官僚制度,建立起壹套適應封建統壹國家需要的中央政府機構和嚴密的郡縣行政。

在中央機構中,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禦史大夫。“九卿”,即廷尉、治粟內史、奉常、典客、郎中令、少府、衛尉、太仆、宗正。“三公”中丞相輔佐皇帝處理全國事務,太尉協助皇帝掌管全國軍隊,禦史大夫掌圖籍章奏及監察百官。“三公”之間互不統屬,直接隸屬於皇帝,便於皇權集中。“三公”之下的“九卿”中,廷尉掌司法,治粟內史掌財政,奉常掌祭祀,典客掌外交關系,郎中令掌皇帝侍從,少府掌皇室收入,衛尉掌宮廷警衛,太仆掌宮廷車馬,宗正掌皇族事務。無論“三公”還是“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調動,壹律不得世襲。

中央政府機構之下,秦朝全面推行郡縣制度。這是秦始皇采納李斯建議而廢除封國建藩傳統做法的壹個創舉。這項制度符合專制皇權和天下統壹的要求,形成廣大有序的封建統治網絡。郡設郡守、郡尉、郡監,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郡以下設縣,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壹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令、長的副手,掌全縣司法。偏遠地區則設道,由嗇父掌事。縣以下則設鄉、裏和亭。鄉設鄉官,如三老、嗇夫和遊僥,分掌教化、稅收和治安。鄉以下為裏,裏設裏正或裏典,負責行政事務和組織生產。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亭設亭長。秦初始將全國分為36郡,後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增至40郡。

通過層層政府的有效轄制,秦朝將天下權力匯集中央。這無疑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為中央集權統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過於周密苛細的管理制度,也嚴重地束縛了各地的活躍因素。尤其是秦朝的嚴刑酷法、橫征暴斂,不僅沒有使秦始皇達到傳位永世的預想,而且在他死後不久天下就分崩離析、改朝換代了。

秦始皇在政治上強化中央集權,在經濟上也采取相應的嚴厲措施。首先,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財政大權,丞相參與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並貫徹實行皇帝的命令,各郡縣則負責治內的征收租稅和征發勞役。每年各級政府都要上報國家財政情況,經核實後評定政績優劣給予獎罰。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縣級首長必須及時檢查縣屬官員的財物與賬目,如有虧損必須賠償,另外還要供應來縣辦事的中央官員的口糧。可以說,郡縣實際任務就是為皇帝搜刮百姓脂膏,還要鎮壓他們的不滿和反對。秦代嚴密的財政分工,嚴厲的財政立法,嚴格的財政監督,嚴明的財政獎懲,繼續承襲著戰爭年代秦國的財政體系而發展,但顯然有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和平建設時期大壹統帝國的要求。更為可悲的是,秦代統治者不但沒能進行政策的及時調整,而且其種種暴虐行徑使財政機構不能正常行使職能,甚至使生產管理系統處於癱瘓狀態,後果當然不可料想。

其次,制訂土地政策,確認土地私有。秦始皇三十壹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全國民眾向國家呈報占有耕地的實數,國家據此進行土地登記並征收田租。這項政策意味著私有土地受到封建政權的保護,標誌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確立。這不僅是秦國土地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而且是對各國土地制度發展現狀的概括和總結。《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瑯玡刻石曰“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說明皇帝即國家對全國土地擁有最高所有權。而“使黔首自實田”,又說明皇權已承認全國臣民擁有土地的世代繼承和支配權。由此形成我國封建社會土地占有的兩極結構,它既不是完整的國有制,也不是完整的私有制,而是國有與私有的綜合體,這就使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定性和流動性。土地所有權被國家和私人雙方分割,表面上看全體社會成員有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民眾還要依附土地提供賦役。“人跡所至,無不臣者”,足見封建土地制度是鞏固封建統治的有效手段和經濟基礎。

再次,為了加強對天下臣民的控制,維護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秦始皇實行遷徙豪富與移民實邊的運動,直接調配全國人口。就在秦始皇統壹天下的當年,“徙天下豪富於鹹陽十二萬戶”。把天下豪民置於首府直轄之下,不但消除了動亂的隱患,同時加強了關中地區的經濟優勢。可見這種“強幹弱枝”之術,實是強化了中央對四方的多重控制。隨著邊疆地區的不斷擴展,秦始皇又更大規模地進行移民實邊活動。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徙黔首三萬戶瑯玡臺下”。三十三年(前214),任蒙恬北逐匈奴,沿黃河壹帶設置44縣,“徙謫實之”。在南部則略取“桂林、象郡、南海,以逋遣戍”。這些措施有利於鞏固、開發邊疆,也促進了各個民族的交流與融合。但由於遷富豪、罪民活動過急過猛,完全依靠封建政治強制推行,沒有顧及到遷徙者的經濟利益,故使天下動搖,民怨沸騰,陳勝、吳廣起義便由此而發。

又次,面臨戰國以來長期分裂、各自為政的混亂局勢,秦王朝為便利各個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使國家的財政職能正常運轉,於是下令統壹全國的經濟計量。六國貨幣被廢止,代之以在秦幣基礎上進行了加工的貨幣,使天下通行。《史記·平準書》載:“及至秦中,壹國之幣為二等。黃金以鎰為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近年來,考古發掘出土的秦代“半兩”錢較多,在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及刑徒墓中,就出土“半兩”錢600余枚,皆為方孔圓錢。統壹幣制後,克服了貨幣形狀、輕重不同的弊端,解決了使用、換算上的困難,有利於商品交換和財政秩序,同時也促進了經濟領域的行為規範。而秦之半兩圓錢的式樣,因其形體美觀,使用方便,成為漢代及後世銅錢的濫觴。秦始皇還鑒於戰國時代各國實行的度量衡制差別較大,於是下令廢止各國混亂的計量,以商鞅變法時期的度量衡制為標準,頒行全國。如傳世的商鞅方升上刻詔書,為統壹度量衡的標準量器。秦朝還制造了許多新的標準器具,刻上詔書銘文發至全國各地,今陜西、甘肅、山西、河北、河南、內蒙古、遼寧、吉林、山東、江蘇等地均有發現。可見秦代推行統壹度量衡的工作確實雷厲風行,此舉無疑是加強中央集權對全國經濟控制的重要手段、貨幣的規範化和衡器的統壹化,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整體化,當然更有利於促進國民的***識和國家的發展。

與政治、經濟的要求相適應,秦朝確立了軍權高度集中、軍隊高度統壹的軍事領導體制。皇帝既是國家首腦,也是全軍統帥。所有將官由他親自任命,所有軍隊也由他全面掌握。同時嚴格執行璽、符、節制度,即蓋有皇帝禦璽的軍令才有效,持有完合的虎符方能調兵,打著朝廷頒給的旌節行軍才能無阻。三者缺壹不可,否則不能生效,以此保證軍權不失。

太尉秉皇帝之命統領全國軍隊,但他也只有帶兵權,沒有調兵權和發兵權。遇戰事由皇帝直接任命領軍作戰的大將,戰事畢即回朝交解兵權。秦朝除統軍屯守邊塞的大將外,軍事將領均不專兵,以免他們擁兵自重。通過這種高度極權化的軍事領導體制,使全國軍事力量都受皇帝控制。這種兵制為以後歷代封建王朝繼承發展,成為維護極尊皇權和天下安定的威懾手段。

秦朝兵役制度規定,凡成年男子都有當兵的義務。男子17歲均須到當地政府登記註冊,註冊之後就要開始服兵役或徭役。壹般先在本郡服兵役壹年,接受訓練執行任務。然後再按征調次序,到京師或邊疆服兵役壹年。除此之外,每個適齡男子,每年還需在本郡縣服役壹個月,主要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宮苑以及物資的運輸等。服役期限則按軍功授爵制度,依爵位大小決定免役的早晚。這種普遍征兵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但具體實施中往往根據皇帝意願執行。

秦軍分中央直屬部隊和地方郡縣部隊兩大部分。中央直屬部隊又包括皇帝侍衛部隊、京師衛戍部隊和邊疆戍守部隊,地方郡縣部隊主要接受軍事訓練和負責地方治安,也是中央直屬部隊的補充和後備。秦軍的編成以陸軍為主,陸軍又分車兵、步兵和騎兵3個兵種。秦時車兵在戰爭中仍擔負著重要任務,進攻時沖鋒陷陣,打亂敵軍隊形;防禦時,布成陣壘,阻滯敵軍沖擊。步兵為秦軍主要兵種,選勇敢健壯者經正規訓練而成。秦軍步兵依武器裝備,分輕裝步兵和重裝步兵。輕裝步兵不穿鎧甲,持弓、弩等兵器,戰時居前排,放箭殺傷遠距離之敵;重裝步兵身著鎧甲,戰時先居輕裝步兵之後,待接近敵人時,以戈、矛、鉞、殳等長兵器與敵人拼殺。這種兵力的分設組合,是我國軍制史上的壹大進步。秦軍騎兵主要配合車兵、步兵協同作戰,尚不能獨立完成作戰任務。秦軍作戰時采用車、步、騎諸兵種混合編隊,彌補各兵種所短,發揮各兵種所長,是當時較為先進的陣法。

秦軍的武器裝備也很精良。戰國時出現的弩機此時更為完善,矛、劍的尺度也加長。將士身穿的甲衣已由金屬葉片制成,並依不同兵種有不同的形式。秦軍作戰能力明顯提高,無疑成為封建集權國家的堅強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