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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後農民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1)退耕後種植的林木,符合國家和地方公益林劃分標準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別納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未納入公益林的,經批準可以依法采伐。牧區退耕還草,在草原權屬明確的情況下,納入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

(2)在不破壞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許退耕還林農民間種豆類等短稈作物發展林下經濟,以耕促樂,以耕促管。鼓勵個人興辦家庭林場,實行多種經營。

(三)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易地扶貧搬遷投資、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用於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特色產業、增加退耕農民收入、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

(四)退耕還林還草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確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

第五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糧食單產,滿足退耕還林者對口糧的長期需求。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沼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農村能源建設,滿足退耕還林者的能源需求。

第五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柱產業,擴大就業,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業人口逐步向城鎮轉移。

第五十四條國家鼓勵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實施生態移民,對生態移民農民的生產生活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五條退耕還林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封山禁牧、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