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管壹級”責任制。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負責庫區移民行管費年度計劃和使用的宏觀調控,省級行管費實行省政府負責計劃和使用的管理,同時采取省級管市級、市級管縣級,壹級管壹線,逐級負責。
(二)指標控制,定額管理。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根據移民年度計劃和移民管理機構的實際工作需要,下達川、鄂兩省行管費總量指標,兩省將計劃指標層層分解到市、縣(區)並實行定額管理,包幹使用。
(三)定額包幹,節約留用。在定額包幹指標範圍內,節約的可自己留用,並可將節約部分的10%用於集體福利。超出部分由上壹級在核定下年度行管費控制指標中相應扣減。第九條 為全面掌握行管費資金的使用效果,三峽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統壹制定的財務核算制度,全面、真實、準確地進行財務決算,並向上級填報財務報表。第三章 支出範圍第十條 行管費支出範圍按大類劃分為:經常費、業務費、專項費、開辦費、預備費等。
(壹)經常費:包括在冊職工工資、福利、補助費、公務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及離退休人員費用等;
(二)業務費:包括會議費、專題調研費、外事出訪及外事活動費、小型辦公設備購置費、宣傳費、項目管理費等;
(三)專項費:當年發生的專項工作經費;
(四)開辦費:包括基本建設費和汽車購置費等;
(五)預備費:不可預計的費用。第十壹條 經常費預算,按上壹級移民管理機構核定的年支出數為基數,以後根據國家批準發布的三峽移民補償投資行管費價值指數逐年調整。第十二條 其他費用預算,按各級移民管理機構上報的年度計劃逐級專項核定,並逐年考慮價格因素的調整。第十三條 行管費的大部分應用於確保經常費和業務費兩項預算支出。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條 省、市、縣(區)三級移民管理機構行管費分配可按15:15:60和省、市統籌10%的比例進行控制。第十五條 新城建設指揮部等臨時移民工程管理機構,不得占用移民機構行管費,但可從所管轄的移民工程項目資金總額中,按0.2--0.4%的比例提取壹定的費用,用於工作人員補助、辦公、會議、差旅、郵電、交通、設備購置等支出,經費使用的年度計劃由用款單位編制,經同級移民機構審核並報上壹級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後實施,其中固定資產購置計劃需逐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批準,並定期向同級移民管理部門報送財務決算。第十六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加強對用移民行管費形成的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