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和世界常規,在國外申請難民回國,外方政府會照會本國住外方大使館,然後把人交給本國使館,大使館再與本國公安機關,商務部,及出入境海關聯系審查核實,如果不屬於偷渡或別的違法活動,身份合法的話就由大使館將其遣返回國。否則將面臨起訴或犯罪服刑。
擴展資料:
《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及條例》是加拿大政府處理向加拿大移民,赴加拿大留學、務工、經商和旅遊或經加拿大過境等事務的主要法律依據,也是加拿大遣返包括逃犯在內的各類非法移民適用的主要法律。
依據《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及條例》加拿大難民身份不可以回國,同時也不能離開加拿大境內,因為申請加拿大難民時,已經將護照上交。同時申請難民身份時,“畏懼回國”是其主要申請條件。回國則意味著放棄難民身份。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