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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來微山湖的隸屬史:從江蘇湖區到兩屬江蘇與山東

導語:微山湖位於山東江蘇交界,有時候廣義上的微山湖指南四湖。微山湖原為平原,後來受黃河改道影響,加之以京杭大運河為中心的水利建設影響,逐漸形成今日的湖泊面貌。歷史上,蘇魯兩省居民圍繞微山湖資源糾紛不斷,壹直到近年才逐漸平息。廣義上的微山湖面積約1200余平方公裏,隨著1960年二級壩的竣工,微山湖被分為兩部分。歷史上,微山湖區的行政區劃極為復雜,是2省7縣交界之地。沿湖地區有大片可供耕種的湖田,以及菱、藕、蘆葦等湖產,蘇魯兩省居民為爭奪湖田湖產常常引起糾紛或械鬥。本文則介紹清代以來微山湖二屬的歷史。 微山湖 1.土客之爭 清代,昭陽、微山二湖大部分屬江蘇沛縣,小部屬江蘇銅山縣(昭陽湖約60%屬沛,微山湖70%屬銅沛)。清鹹豐元年(1851年),黃河在豐縣決口,微山湖西岸頓成澤國,沛縣、銅山的百姓只好背井離鄉、流離遷徙。鹹豐五年(1855年),黃河又在河南銅瓦廂決口,從此黃河改道北流,微山湖地區擺脫了黃河水患,但山東的鄆城、巨野、嘉祥成了壹片汪洋。這時,原來微山湖地區的黃河水已經褪去,變為荒田,不少來自山東的移民便在此開墾湖田。 微山湖周邊區域 移民初到之時,當時徐州地方官員曾勒令沛、銅二縣將他們押逐回原籍,不過後來人數越來越多,難以控制,便稟請「 ”以居民亡而地無主也,且虞遊民之無生計也,遂許招墾,繳價輸租以裕銅”,派人丈量無主湖田,分上中下三等暫令耕種納租,並設湖田局主管其事。 清代江蘇行政區劃 當時正值撚軍興起時期,為了剿滅撚軍,清廷號召團練鄉勇,這些來自山東的移民便打造兵器,修築堡寨,推舉首領,以若幹村落或家族結為團體,稱「 ”團”,山東的移民被稱為「 ”團民”。 撚軍活動的地域 團民墾種湖田的同時,原來因水患流離失所的沛縣土著也陸續回歸,但過去的土地卻為團民所占。雖然,地方官府要求團民把原來有主之地歸還原主,但因為洪水過後,壹片淤土,難以辨清以前的地界,加之不少人逃難在外,地契或遺失不存,口說無憑,官府的命令難以執行。因此,「 ”沛民”和「 ”團民”糾紛械鬥不斷,愈演愈烈。 曾國藩 同治四年(1865年),曾國藩以欽差大臣身份北上徐州,介入處理沛民和團民的爭端,對有私通撚軍嫌疑的刁團壹律遣回原籍,而安分守己的良團準許留居沛地,所墾田地,準其永為世業。曾國藩的處理方式暫時緩和了兩方之間的矛盾,但並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沛團之間摩擦不斷。 2.微山縣的設立 抗日和解放戰爭時期,原省區縣的管轄範圍被打亂。建國初期,原為江蘇的徐州市、連雲港市以及豐縣、沛縣、銅山、邱縣、東海、贛榆歸山東管轄,蕭縣、碭山歸安徽管轄。1952年,中央人民 *** 通過了《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定》,現屬山東、安徽省原為江蘇舊轄的地區,均劃回江蘇省屬。 1953年,山東和江蘇兩省開始接洽交接事宜。針對微山湖地區,山東方面提出微山湖在戰爭時期即全部劃歸山東,過去湖區居民為湖產糾紛不斷,為了統壹領導,有利建設,提出全部湖區歸山東領導。 微山縣地圖 1953年4月19日,經雙方協商,江蘇省代表與山東省代表簽訂了《關於微山、昭陽兩湖轄領及其具體界限之劃分》的協議書,將江蘇省銅山縣所屬之閻大莊等15村以及沛縣所屬之王樓等15村劃歸山東微山縣,具體界限基本上以湖田為界,如以上劃歸微山縣領導之村莊有突出於湖田以外者,則以村莊為界。協議還對湖田湖產、稅收、治蝗等方面的分屬做了約定。當時江蘇建省僅數十天,未及征求地方意見即表同意,沛縣15村劃歸微山縣,銅山縣村莊並未移交。 微山湖二級壩 1953年8月22日,政務院批準山東建立微山縣。微山縣治建於湖東夏鎮,原屬沛縣。1956年,江蘇省為開發銅山縣北部銅礦,提出將山東嶧縣、微山兩縣的部分村莊劃歸江蘇。作為補償,山東提出由微山縣管理微山湖。隨後,政務院同意了該區劃調整方案,明確微山湖湖面歸山東管轄。 3.湖田湖產之爭再起 自微山縣建立以後到1959年以前,湖區形勢平穩,結束了建縣之前因爭奪湖田湖產而經常發生糾紛的混亂局面。 1959年大旱,形勢發生了變化,湖西岸涸出大面積湖田。這便引出壹個問題,根據1956年政務院的批復,湖面歸微山縣管轄。但湖水幹涸後,露出的湖田是否仍屬微山縣成為蘇魯兩省爭奪的重點。 1959年9月中旬,沛縣建立了搶種湖田指揮部。10月,微山縣也成立湖田指揮部,組織壹部分群眾種植湖田。兩縣邊談判邊種麥,其間發生械鬥,打傷多人。問題發生後,江蘇省委、徐州地委及時作了嚴肅處理。1960年,沛縣將湖田全部退還給了微山縣。不過,這意味著雙方圍繞湖田湖產的糾紛械鬥又重新開始,且愈演愈烈。 1961年8月,山東、江蘇民政廳,徐州、濟寧專署,沛縣、微山二縣負責同誌曾於徐州協商。10月,兩省副省長為首的代表團再次於徐州協商。後來,協商又從徐州移師濟南,山東省委書記周興親自參加,不過問題仍難以解決。 1967年4月27日,山東和江蘇兩省及有關市、縣和軍隊代表人,在南京舉行了解決微山湖地區糾紛的專題協商會議,最後達成壹致。湖田方面,以32.5米高程為準,以上由沛縣、微山、銅山三縣沿湖有關社隊耕種,以下由微山縣統壹分配;湖產方面,按照誰培植歸誰的原則,由微山縣統壹管理,發給使用證,並征收特產稅。但這壹協議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有些主要條款原則上講得通,實際無法實行,比如蘆葦、苦江草等按「 ”誰培植歸誰”的原則處理,,實際很難劃分。雙方的糾紛並未得到有效解決。 1980年11月20日,民政部、水利部就解決南四湖邊界糾紛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雙方的矛盾焦點在於山東堅持按照1953年政務院關於設立微山縣的決議,要求將沛縣沿湖村莊,進壹步劃歸微山縣;江蘇要求恢復舊界、撤銷微山縣……初步意見是微山縣在二級壩以下原則上以湖中心線為界,湖中心線以東歸微山縣,湖中心線以西歸沛縣。”不過,該方案未獲通過。 此後,國務院又多次召開會議,專門解決微山湖問題。壹直到2003年之後,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來源多元化,以及中央和地方 *** 的努力,微山湖地區的矛盾逐漸降溫緩解 4.蓑翁說 山東和江蘇圍繞微山湖的糾紛之所以久拖不決,微山湖湖面名義上由微山縣管轄,但卻無法阻止沿湖群眾下湖,這不僅是雙方湖田、湖產的糾紛,也與該處界線不清有關,雖然文件中規定了具體的界線,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存在著許多模糊之處,能被雙方各自解讀。 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除。 參考文獻 1.胡其偉《民國以來沂沐泅流域環境變遷與水利糾紛》 2.丁秀娟《建國後微山湖地區的省際湖田湖產糾紛情況研究》 本文由江南蓑翁團隊創作,版權歸江南蓑翁團隊所有,,如有抄襲等侵權行為,本賬號保留訴諸法律權利。 歡迎關註頭條號/微信公眾號/網易號:江南蓑翁 合作與轉載,請聯系:2697383062@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