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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需要公證書

下列事項需要公證書:

1,出國;出國旅遊、探親、留學、夏令營、商務、定居、移民等。,根據不同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需要向公證處申請公證證明有關文件或事實。如出生公證、親屬關系公證、畢業證、學位證、駕駛證、無犯罪記錄公證、旅行同意聲明公證等涉外公證事務;

2.婚姻;如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婚後財產協議公證;如已婚公證、未婚公證、結婚證公證、離婚證公證等。;

3.房地產;如房地產委托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公證等。;

4.家庭財產的分配;如遺囑公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及扶養協議、贈與、監護等。

5.金融領域;如委托理財賬戶管理、存款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合同公證等。

6.取證、存證、維權;如商品、小說、圖片、音樂、電影、專利等作品被抄襲;網絡謠言;假冒店鋪;證據保全等。

7.委托和申報;如不動產委托、租賃委托、委托過戶、公積金歸集委托、金融賬戶管理委托、委托訴訟、商標轉讓聲明、婚姻狀況聲明等公證委托和申報事項。

沒有必要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1,壹方婚前已取得房產證。因為現行婚姻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為結婚壹定年限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住的房子是父母的房子還是租住的公房,判斷標準以房產證為準。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房子的名字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房子不是夫妻的同壹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領房產證。本案中,房產權屬不以取得房產證之日為界,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且貸款手續已辦完。購房合同和銀行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

綜上所述,法律對婚姻當事人需要公證的情形沒有限制,認為需要公證時可以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認定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