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移民資金是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規定,定向用於移民無償安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移民資金的使用應當貫徹開發性移民的方針,將移民安置與水庫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和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發展。
第四條移民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有關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壹次性使用上級政府分解的資金,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