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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弘揚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共治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形成倡導與推動並行、獎懲並舉、保障與監督相結合的機制。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的宣傳教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第六條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其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的要求,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有關單位宣傳文明行為。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抵制不文明行為。

國家官員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領導和示範作用。第八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開展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鼓勵和弘揚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媒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布、播放公益廣告。第二章倡導和鼓勵第九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維護市容市貌,愛護公共環境和公共設施,愛護草坪花草樹木。保持村容整潔,圈養家禽家畜;

(二)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節約公共資源,綠色出行,按規定投放垃圾;

(3)遵守公共秩序,講究公共禮儀,言行舉止衣著得體,自覺依次排隊;

(四)文明旅遊,愛護名勝古跡,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五)文明上網,拒絕網絡暴力,自覺維護網絡秩序;

(六)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文明祭祀;

(七)重視家庭建設,培養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庭和諧;

(8)鄰裏聯誼,互助互愛,關愛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積極參加馬鞍山鄰裏節等各種鄰裏互助活動。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愛病、助殘、優撫、救災、助學等慈善活動。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第十二條鼓勵公民采取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適當措施實施行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及時提供幫助。第十三條推進新時期文明實踐中心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建立誌願服務隊伍,拓寬誌願服務領域,創新誌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四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文明單位和文明行業的創建。第三章禁止和限制第十五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壹)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轎廂;

(二)幼兒園、中小學、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群體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前款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勸阻吸煙;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管理部門報告,並可以拒絕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