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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華日僑的歸國的困難

日本政府將遺華日僑分為兩類:現在擁有日本國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並在中國大陸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擁有日本國籍的人,又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本人在中國大陸出生定居,直到現在仍然擁有日本國籍的人,均屬於“日本籍殘留日本人”。1945年9月2日以前擁有日本國籍,現在擁有中國國籍,並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並定居在中國大陸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本人在中國大陸出生成長並定居在中國大陸,現在也擁有中國國籍的則屬於“中國籍殘留日本人”。

1950年,日本政府對中國東北的滯留者統計是26492人,直至1958年還有22187人。1959年日本政府公布《關於未歸還者的特別措施法》(未帰還者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施行令),將在中國沒有任何消息的未歸還者宣告為戰時死亡,對家人發放三萬日圓吊慰金,並取消其戶籍。

日本厚生勞動省在1985年3月制定了壹套針對遺華日僑的“身份擔保人制度”,規定遺華日僑必須征得其日本親族的同意才可以在日本居留。然而由於各種原因,許多人均拒絕做“身份擔保人”。1989年,日本國會通過《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限制遺華日僑歸國時只有與日本人有血緣關系的嫡子才能夠壹同取得國籍,而那些被收養的遺華日僑的養子、繼子則被排除在外。由於有十位不符合規定的日本殘留婦女在回國後被扣留在日本機場,引起了日本國內民眾的註意和不滿。迫於國內壓力,1995年日本政府實施了《中國殘留邦人援助法》,國家將承擔遺華日僑的回國事務。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的資料,從昭和47年至平成7年(1972~1995年),赴日定居的殘留孤兒有2171人,攜帶配偶和子女人數達7801人。

當年日本帝國政府為了穩定移民,把來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經過短暫的培訓,陸續送到東北。當中的女性,也包括日本開拓團民的妻子、女兒和從日本派送到東北的女學生和大陸新娘。由於她們的丈夫和親人大多在戰爭中死亡,大部分女性在之後為了生存而進入了當地人的家庭,並在此後以東北地區為家,後來也有壹部分輾轉回國。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後,日本厚生勞動省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尾聲時,日軍從中國大陸撤退和遣返期間被中國人收養,且未滿十三歲的日本人定義為遺孤,對他們發放日本國籍和援助回國,而十三歲以上的如是為了生存或自願加入中國東北家庭的日本女性,則視為是根據自己的意願而留在東北,故未能獲得上述待遇,是為“殘留婦女”。1993年,該差別政策被取消,遺孤和殘留婦女壹同視做歸國的援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