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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的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及有關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移民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務的設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移民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移民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協調解決移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導、協調、檢查、督促下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務的設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移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移民工作。第六條 大中型水庫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對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經濟責任,及時足額支付移民資金,並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關的移民工作。第七條 移民依法享有獲得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以及監督移民資金使用的權利,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搬遷義務。第八條 移民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規模;

(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九條 已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庫,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審批機關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庫,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第十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批準後,已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庫,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壹並審批或者核準。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移民安置規劃未經批準,不得審批工程建設文件、辦理征地手續,不得施工。第十壹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前,應當編制設計工作大綱。設計工作大綱應當經項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門***同審定,需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

設計工作大綱經審定後,設計單位方可開展設計工作。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編制移民安置規劃,不得有與項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標準以及其他損害移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二條 水庫淹沒和工程占地的實物指標是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和淹沒補償投資概算的依據。實物指標調查由設計單位、項目法人與當地移民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實物指標調查結果應當由設計單位、項目法人、當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被調查者分別簽署意見認可,並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第十三條 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等的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移民補償具體方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農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搬遷運輸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等,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發給移民本人。

對農村移民以戶為單位人均住房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費;超過實際房屋面積之外的差額部分的補償費用,由人民政府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