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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農用耕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區域內,凡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照本辦法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第四條 占用魚塘、藕塘、菜地、打谷場、曬場、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橡膠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園地,以及其他農業用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生產建設,按本辦法征收耕地占用稅。第五條 我省農村居民(即農業戶口居民),在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內占用耕地建住宅,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第六條 國營農、林、牧、漁場、勞改勞教農場、農墾農場、華僑農場,經批準占用本單位的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建設,按本辦法的規定,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上述農場職工經批準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第七條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居民,在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內,占用耕地建住宅,以及為殘疾人舉辦的福利企業事業單位用地,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區公所或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財政部門)批準後,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此項規定已廢止)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是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機關。第九條 各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規定如下:

第壹類 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占有耕地壹畝以下(含壹畝)地區,每平方米征收二元至十元。

第二類 人均占有耕地壹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征收壹元六角至八元。

第三類 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征收壹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上述規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確定各區鎮的具體征稅稅額,同時應抄報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財政廳備案。

各縣(市、區)對本地區內個別人均耕地特少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可適當提高上述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百分之二十。

個別縣(市、區)的適用稅額的調整,由省財政廳審批。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並按規定的稅額壹次性征收。第十壹條 納稅人必須在經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以批準文件簽發日期為準)三十日內,向所在縣(市、區)財政局(所)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後,應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財政機關和所在地財政局(所);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所在地財政局(所)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財政局(所)開具的完稅證或免稅證明,向用地單位和個人劃撥土地,發放《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第十三條 下列經批準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壹、部隊用於軍事設施用地(包括武警部隊,下同)、軍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訊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

二、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的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

三、民用機場的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

四、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村道路和農田水利施用地。

五、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六、部隊和地方醫院、部門和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

七、幼兒園、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八、全日制大、中、小學校( 包括部門、廠礦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樓)、操場、運動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學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九、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用地。

十、司法、公安部門修建的監獄、看守所、收審所、民政部門修建的收容遣送站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的,不屬於免稅範圍,應向所在地財政局(所)補交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