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 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占有耕地壹畝以下(含壹畝)地區,每平方米征收二元至十元。
第二類 人均占有耕地壹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征收壹元六角至八元。
第三類 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征收壹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上述規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確定各區鎮的具體征稅稅額,同時應抄報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財政廳備案。
各縣(市、區)對本地區內個別人均耕地特少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可適當提高上述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百分之二十。
個別縣(市、區)的適用稅額的調整,由省財政廳審批。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並按規定的稅額壹次性征收。第十壹條 納稅人必須在經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以批準文件簽發日期為準)三十日內,向所在縣(市、區)財政局(所)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後,應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財政機關和所在地財政局(所);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所在地財政局(所)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財政局(所)開具的完稅證或免稅證明,向用地單位和個人劃撥土地,發放《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第十三條 下列經批準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壹、部隊用於軍事設施用地(包括武警部隊,下同)、軍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訊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
二、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的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
三、民用機場的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
四、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村道路和農田水利施用地。
五、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六、部隊和地方醫院、部門和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
七、幼兒園、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八、全日制大、中、小學校( 包括部門、廠礦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樓)、操場、運動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學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九、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用地。
十、司法、公安部門修建的監獄、看守所、收審所、民政部門修建的收容遣送站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的,不屬於免稅範圍,應向所在地財政局(所)補交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