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航行制度主要有:
①過境通行制度
過境通行制度所適用的海峽比較多,也是通常所說的用於同際航行海峽的通行制度。這種制度由《聯合國海作法公約》中加以專門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在公海和專屬經濟區壹部分和公海及專屬經濟區另壹部分之間的國際航行海峽中,都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過境通行是專為連續不停和迅速通過目的而進行的自由航行和飛越,也包括以合法地由海峽沿岸國駛入駛出為目的的通過。過境通行應毫不遲疑地迅速通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脅;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外,不得從事其通過所通常附帶發生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不得進行任何研究或測量活動;並應遵守船舶、航空及無線電有關的國標規則,遵守沿岸國有關防止捕魚、防汙、航行安、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等法律和規章。海峽的過境通行制度是對有關沿岸國主權的某種限制,但它不改變海峽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沿岸國其他方面的任何權利。
②公海自由通過制度
適用公海自由通過的海峽是在該海峽中有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③無害通過制度
適用無害通過的國際航行海峽,是由壹國的大陸和該國的島嶼構成的海峽,且該島向海壹面的海域有壹條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樣方便的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特別協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峽的通過制度是由專門針對該海峽締結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如黑海海峽、麥哲倫海峽等就分別適用各自專門條約所規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