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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清算是否有明確的時限?

《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的範疇,應當解散,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

擴展數據:

根據《公司法》第191至197條的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清算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關主管機關負責成立清算組。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3、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然後制定清算方案,報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4.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其中,償還債務應當嚴格按照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其他債務的順序進行;

5.清算完成。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