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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欺詐立案標準

江蘇詐騙立案標準如下:

1,詐騙數額達到6000元的,在三個月以上拘役到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確定基準刑;

2.詐騙數額達到六萬元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6000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詐騙案件中處罰較重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夥;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5.兩年內受過電信網絡詐騙刑事處罰或者電信網絡詐騙行政處罰的;

6.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騙取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財物的;

7、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進行詐騙的;

9、利用電話呼叫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