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擴展資料:
居住證是中國壹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臺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申領居住證。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施行。
主要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壹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壹定限制。此外,“暫住”需要證件,換言之,無暫住證者不得隨意“暫住”,這就在空間上作出了壹定限制。凡此種種,顯然不合於統壹市場的客觀要求。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壹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壹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壹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壹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