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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問合法不合法,赴美生子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1. 赴美生子, 孩子的身份問題

美國主要采用出生地主義原則確定初生嬰兒的國籍。根據 1868 年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所有在美國出生或在美國歸化,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執行任何削弱美國公民權利或豁免權的法律。”也就是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享有“出生公民權”,自然獲得美國國籍,而不管其父母的國籍、膚色和法律身份。

美國是發達國家中唯壹保持“出生公民權”的國家,本土出生的新生兒除了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也享有相應的待遇和福利,包括醫療保險、各類補助金、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kindergarten 到K12壹***13年免費義務教育和大學低息助學金等。比綠卡持有人更優越的,這些“嬰兒”公民長到21周歲,便可以為父母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美國。

2.赴美生子,其意圖有違反遊客身份嗎?B-2允許來美生子嗎?

在法理和民事關系層面解讀,所謂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當前美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中國孕婦持旅遊簽證(B-2)在美生子,這是得到美國政府的普遍認同(例如美國駐法國使館和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網站上就有明確這點。另外,B-2簽證是頒發給赴美旅行娛樂的申請人,正如美國政府網站顯示的信息那樣,B-2包括“旅遊觀光”、“醫療”以及“其他聯誼、社交或服務性質的活動”。如果將中國孕婦申請B-2簽證來美生孩子解讀為“醫療”或參加“服務性質的活動”,那就是順理成章的合法行為,符合遊客的身份。

既然美國沒有禁止來美生子,為什麽美國使館經常拒簽孕婦呢?很多人對此表示不解。美國海外簽證官的對孕婦的拒簽,並不是基於赴美產子違反了美國的某壹法律,而是因為美國移民法賦予海外簽證官很大的事實裁量權,簽證官行使裁量權而拒絕簽證申請。根據INA法案214(b)條款,海外簽證官對簽證申請人進行嚴格的事實審查,首先壹律假定申請人“有移民傾向”,然後由申請人自證沒有移民傾向。如果海外領事館的簽證官整體上認可申請人的主張和信用,且沒有移民傾向,就會頒發簽證;如果簽證官衡量申請人的整體情況,認為申請不符合美國移民法和簽證目的,就會拒簽。盡管美國國務院有權審查簽證案例的判定情況,但其管轄範圍僅限於司法解釋,而不是裁定事實。海外簽證官對於所有簽證案例都有最終判定權。

在實踐中,當簽證官會對B2簽證申請人的情況作壹個整體衡量,並不會簡單地因為申請人懷孕了就拒簽。例如簽證官會考慮孕婦有沒有故意隱瞞本身到美國的真正動機,有沒有對簽證官說謊。如果存在這樣的行為,簽證官就認為申請人缺乏誠信而拒簽。又如,當孕婦如實反映赴美生子的目的,簽證官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會濫用美國的醫療福利制度,是否有足夠的財政能力支付其所有支出。如果簽證官存有疑慮,也會拒簽申請。總之,簽證官會從整體上衡量,對簽證申請作出壹個最終的判斷。

3. 美國海關有權僅僅因為“懷孕了”就拒絕遊客入境嗎?海關有權檢查壹個外國孕婦的身體嗎?有沒有隱私權和due process 的問題?

赴美產子父母拿到美國旅行簽證,並不表示可以萬事大吉、高枕無憂。入境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還是有可能查問他們,甚至拒絕入境。正如海外簽證官壹樣,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他們既能決定旅客是否能夠入境,又能決定旅客入境逗留的期限。

美國聯邦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發言人克魯茲(Jaime Cruiz)指出,美國沒有特別的法律或者條例,僅僅因為婦女“懷孕了” 就拒絕遊客入境。美國移民法也沒有禁止赴美生子的相關規定。那些被遣返或者禁止入境的人是因為沒有如實回答海關官員的問題,存在欺騙或詐欺等行為。他進壹步指出,如果赴美生子的孕婦被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擋下,他們會詢問孕婦是否自行支付醫院的費用、如何支付費用、在哪裏居住等問題。海關會檢查入境者的護照是否過期,是否有合法的理由進入美國等。

而實踐中,多數碰到的案例是因為官員認為孕婦申請簽證和入境理由不相符而拒絕入境。為此,赴美生子的孕婦除了做好被質疑的準備外,還應攜帶跟簽證壹致的文件以證明。

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可以擋下任何人問話,但並不能檢查孕婦的身體,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有其他特殊規定。在美國, 哪怕是警察, 要搜查人的財物, 房子,身體,都需要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及法院搜查令,人命關天的情況除外。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第十四修正案第二款規定:“任何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以正當法律程序限制地方各州。自1965年格瑞斯沃德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就確定隱私權是受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基本權利,並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官員未經同意檢查孕婦的身體行為,毫無疑問已經觸及孕婦的隱私權,本應受到憲法保護。

同時,美國憲法很少把外國人地國籍作為享有正當性程序權利的壹個條件,也就是美國政府壹般會給予外籍合法入境者(甚至非法居留者)壹個公平的機會以糾正或反駁政府的不當行為,保護外國人的憲法權益。

但實踐上,美國憲法只適用於美國國土。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進入美國國土的外國人才賦予憲法的正當程序權利;沒有進入美國領土的外國人,並不能享有該權利。為此,當孕婦被官員擋在海關,法律意義上並沒有進入美國國土,不受憲法的正當性程序保護。

4. 海關通常會以什麽理由拒絕孕婦入境呢?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每年會拒絕上萬人進入美國。拒絕外國人進入美國的原因包括:不正當的旅行文件、受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意圖、不符合免簽項目的旅行、走私禁止物品、有犯罪行為或歷史、違反移民法等。其中違反移民法包括:逾期拘留、嘗試使用假文件進入美國、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等。

在實踐中,孕婦進入美國海關的時候要特別註意:第壹,要誠實回答官員的問話。第二,要準備好充分的財務證明,以備查問。美國官員和民眾特別擔心海外孕婦濫用美國的醫療服務,認為海外孕婦沒有繳納任何稅費,就不應該享受美國的福利。但是如果孕婦能夠提供如何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據,就能夠解開海關執法人員的質疑和顧慮,順利入境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