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需要申請後才能作為宅基地使用;
2、享受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使用,用於在農村土地上建設自己的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遷移、受災等需要搬遷或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且需要改建或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
6、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明回原居住地定居;
7.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