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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重點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確保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以下統稱“市重點項目”)的確定和管理。第三條 市重點項目的確定,應符合下列原則:

(壹)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三)高技術產業化以及產業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重大項目;

(四)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重大項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六)利用外資的重大項目;

(七)現代物流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當年可開工建設的,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確定為重點前期項目。第五條 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發展計劃、經濟、建設、外經、財政、科技、統計、審計、規劃、國土、地震、交通、環保、電力、市政公用、信息化、農牧、水利、林業、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點項目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有關區(市)縣政府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重點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合理工期,負責抓好配套資金、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條件的協調服務和情況跟蹤等有關工作。第二章 報審程序第七條 市重點項目每年確定壹次,按下列程序申報:

(壹)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發展計劃部門,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將本部門、本地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項目進行匯總,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點項目辦申報下壹年度的市重點項目計劃。

(二)無主管部門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業主可自願向市重點項目辦申請下壹年度的市重點項目計劃。

(三)對關系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申報的,市重點項目辦可直接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計劃。第八條 新申報的市重點項目,在報送規定計劃表格的同時,還應附下列書面材料:

(壹)項目的立項、可研、初設(或概算)審批或備案文件。

(二)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三)項目規劃、土地及外部條件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第九條 市重點項目辦對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和項目業主報送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三條的原則進行匯總、篩選,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年度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計劃。第十條 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按照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進行編制。重點建設項目分竣工投產、續建和新開工三大類。第十壹條 市重點項目名單和計劃,報經市政府或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執行。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重點項目辦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國家和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匯總申報。第三章 重點前期項目的管理第十三條 市重點項目辦建立全市重大項目儲備庫,將未來2—3年的擬建項目納入儲備庫,進行動態管理。第十四條 重點前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概算)以及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前期工作,必須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和辦理。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重點前期項目的篩選、申報和落實外部條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點項目辦通報項目進展情況。第十六條 市重點項目辦負責跟蹤重點前期項目,參與預可研、可研、初設(或概算)等評審活動,及時掌握項目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第十七條 發展計劃、經濟、建設、規劃、國土、財政、電力、交通、環保、市政公用、地震等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對重點前期項目提供政策咨詢、業務指導,在審批、報建等環節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第十八條 重點前期項目在其初步設計獲批準後應列入重點建設項目。第四章 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第十九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對項目的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