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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盧森堡想移民過去要什麽條件? 去那留學可以嗎? 急!!

去那裏留學當然可以啦。在那居住五年就可以獲得永久居住權。盧森堡政府於2008年8月29日頒布《人員自由流動和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10月1日生效。該法***12章162條,對外國人、歐盟國家公民、第三國公民、勞工在盧森堡的入境、居留和就業作出了規定。為便於擬赴盧森堡或旅居盧森堡的中國公民了解該法規,特將該法中部分與第三國(非歐盟國家)僑民及歐盟公民家庭成員有關條款綜述如下,供參考。  壹、移民法對第三國僑民簡化了居留手續,將原來的工作許可證和自由職業者經營許可證制度與居留許可制度合並,即申請人只須申請工作或經營許可,壹旦獲得批準即自然獲得在盧的居留權,無需分別申請。  二、移民法對第三國僑民在盧居留超過3個月者規定了7種類型的居留:1、雇工居留;2、自由職業者經營居留;3、體育運動員居留;4、學生、學徒、實習生和誌願者居留;5、研究人員居留;6、第三國僑民的家庭成員居留;7、因私人原因的居留(主要包括投資、離異的家屬居留、家庭團聚條件不充分的申請者和人道主義原因的居留)。  三、移民法規定歐盟公民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在盧森堡登記的同居伴侶、公民及其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的21歲以下或由他們承擔撫養責任的子女和由公民或其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承擔撫養責任的直系親屬(主要指父母)。居留分三種類型:3個月以下、3個月以上和5年以上。  獲盧3個月以上居留權的歐盟公民家庭成員,每年連續離境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即喪失其居留權。在懷孕、治療疾病、學習或職業培訓、工作調動和服兵役等特殊情況下,此期限可延長至12個月。除學生家屬外,獲盧居留權者,均有權在盧就業。歐盟公民家庭成員在盧連續合法居住5年以上,可獲得盧永久居留權。獲盧永久居留權者如連續離境超過2年,將喪失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