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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的其他事項

(壹)設立省水庫移民工作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按職責開展全省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協調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包括以發電為主的新豐江等七大省屬水庫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峽工程外遷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機構編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事糾紛;依法征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指導區域、流域水行政執法。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四)水資源保護與水汙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汙染防治。兩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汙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壹致。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塗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塗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塗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壹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壹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壹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汙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