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成員的國際移民全球委員會(GCIM)發布
2005年10月5日的六章共識報告呼籲所有國家
尊重移民的人權,並建議建立壹個新的跨部門機構
全球移徙基金幫助協調區域壹級的移徙政策
並最終達到全球水平。GCIM的任務是把移民放在
全球議程,突出對跨越國界的人的政策反應的差距
並審查移徙與其他全球問題之間的聯系。
該報告包括六項原則和33項更具體的建議,旨在
在六大領域建立壹個全面的全球框架:
全球化勞動力市場、移徙與發展、非正常移徙、移民
在社會中,移民的人權和移民的管理。
在33項建議中,有25項主要針對發達國家或接受國
國家,15給派遣國,8給國際社會。
其中許多建議以前已經提出過,有些是
包括在以前的聯合國系統報告和宣言中。
移徙工人與發展
第壹章以估計2億人在他們的世界之外開始
出生國或國籍國(聯合國在2010年將這壹數字修正為1.9億
2005年),其中壹半是接受國的勞動力,這種發展
以及在保護人類方面的不足
權利,承諾更多的移民。也許最重要的GCIM建議
呼籲為外來工人打開更多的門以減少非法移民
遷移。
GCIM稱贊傳統移民國家如澳、加、和
美國,但呼籲更多的臨時工計劃,因為
他們在“非移民歐洲”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更容易被接受
從貧窮的鄰國吸引移民的國家。GCIM聲稱
壹些輸出國認為,客人承諾的循環移民
工人綱領對他們更有利,並得出結論說“老
永久性移民安置的模式正在讓位於臨時性和循環性
遷移”(GCIM: 31)。
GCIM承認臨時工人方案的問題,包括
事實上,移徙工人的權利有限,他們可能定居,而不是
返回,但認為設計良好的程序可以按預期工作,也就是說,
接納臨時工而不是永久居民。GCIM說精心設計的
外來工人方案是那些充分告知移民他們的
權利和義務;允許他們在接收國更換工作;和
讓政府執行法律來規範承包商、雇主和
其他人參與將工人轉移到國外並雇用他們。GCIM
認為定期返回原籍國以及重新融合援助
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外來工人的定居。
大多數移民跨越國界尋求更高的工資和更多的機會,
但只有25%的人在雙邊協議覆蓋的國家工作
養老金協議,使與工作相關的稅款在國外支付了75%
不壹定能給他們帶來好處。GCIM認為
養老金福利的不可攜帶性是移民願意
在國外的非正規部門工作,不願意回國。
GCIM總體上歡迎專業人員從發展中國家流向
發達國家,但也指出,他們的外流可以減緩發展。
接受國補償移民原籍國的想法
他們的人力資本的損失被認為是不切實際的,而GCIM沒有
認為不鼓勵的行為準則,例如“積極招募”
衛生保健人員可能是有效的。相反,GCIM呼籲派遣國
更重視護士和其他可能移民的專業人員
接收國培訓更多的護士而不是招聘外國人,並為
雙方共同投資於發展中國家的人力資本,例如利用
培訓衛生保健工作者的外國援助。
GCIM敦促GATS模式4談判取得“成功”
結論”,並指出,壹些發展中國家認為方式4是
開始放開專業人員的流動。GCIM斷言,全球
企業希望並且應該獲得更多的權力來“將合適的人部署在
合適的時間和地點”。
第二章涉及移徙與發展。GCIM主要看到的是利益
從2004年匯往發展中國家的1500億美元。GCIM
強調匯款屬於移徙者,不應成為“主體”
到不當的官方監管”;敦促努力降低技術轉讓成本,
教育和競爭;並呼籲輸出國建立壹個
鼓勵移民將其匯款投資的“有利環境”
家(GCIM: 27-28)。GCIM認識到匯款會導致依賴性
出國獲得獎學金可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流動家庭的心理成本。
移徙與發展關系中的第三個“R”是返回。GCIM亮點
移民的發展潛力,註意到600名墨西哥人中的許多人
美國的家鄉協會自願捐助
利用他們的貢獻,發展他們原來社區的基礎設施
根據3 x 1計劃,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匹配
(每65438美元+0美元的HTA捐款對應3美元的政府基金)。除…之外
僑民提供資金,可以建立貿易和投資聯系,並提供
推動發展所需的想法和能量,但GCIM強調
發展必須從國內開始。GCIM指出,僑民可以,但不需要
總是有助於發展,並且在以下情況下會阻礙發展
例如,原籍國的金融沖突。
非正規軍和壹體化
第三章處理非正常移徙問題,強調25%至35%的人
許多工業國家的移徙者身份不正常,而且人數眾多
壹些發展中國家的非法移民。GCIM承認
非正常身份的復雜性和鼓勵
移民們冒著非法移民的風險,並對相關人群之間的分歧表示遺憾
主要涉及人權和主要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
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差異會阻止政府采納
GCIM的首選解決方案之壹或兩者——正規化或返回(GCIM:
37-38).
GCIM註意到在邊境管制方面的重大投資,
並呼籲接受國通過開放新的移民點
合法移民的渠道(“適當設計的臨時移民
方案”)。GCIM還呼籲起訴非法勞工的雇主
消除勞動力市場對非法移民和走私者的吸引力
以及為非法移民提供便利的人販子。
呼籲各國保護它們正在驅逐的移民的人權,
並提醒原籍國應接受遣返
他們的國民。與此同時,GCIM敦促逐案正規化。在另壹個
艱難的權衡之後,GCIM承認了非正常移民
並呼籲通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來維護對庇護的尊重
和快速程序來確定申請人是否需要保護
實施減少非正常移民的政策。
第四章轉向壹體化,指出工業國家的主要城市
變得非常多樣化。多樣化的社會很難達成共識,
尤其是當居民之間無法輕松溝通,而且存在競爭時
因為資源有限。GCIM呼籲東道國尊重人類
以及雇主、工會、移民和他們的勞工權利
合作促進融合的協會。如同非正常移徙壹樣,
GCIM在尊重文化差異和譴責之間尋求平衡
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文化習俗。
GCIM註意到婦女、兒童和非法移民的特殊問題,
聲稱非正常移徙者“長期居住在壹個國家
時間段“對國家的服務有壹些要求(GCIM: 51)。
GCIM把矛頭對準了煽動排外情緒的記者和團體,轉而呼籲
“關於移民問題的負責任的辯論”(GCIM: 52)。
國際法和治理
第五章討論管理國際貿易的國際法律框架
遷移。它指出,國際法規定了權利和責任
各國政府管理向本國移民的權利和責任
以及國家間合作對改善應對國際人口流動至關重要的領域。GCIM強調
移民的基本權利是在1999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確立的
人權和七項人權條約,其中大部分已經
大多數國家批準了該公約。1990國際電話除外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成員權利公約》
該公約已經得到30個主要是移民派遣國的批準
國家。認識到接受國不太可能批準移民
權利公約在大量,GCIM集中在迫切需要
各國政府執行它們已經批準的法律,並建議
應更有效地利用聯合國人權機制,以確保
保護移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