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移民中介 - 澳門永久居民申請條件

澳門永久居民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需滿足的條件:

(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其他人;

(六)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移民澳門需要滿足的條件是須取得第三國之居留權,需要提交購買房產的證明文件,並且該房產不得低於100萬元澳門幣,定期存款的證明需要達50萬元澳門幣,需要提供中國的護照,出生公證書,婚姻公證書,無犯罪公證書等材料。

移民是什麽

辭海對移民的解釋有:

1.遷往國外某壹地區永久定居的人;

2.較大數量、有組織的人口遷移。

與這兩種釋義相對應的英文詞語分為immigration和resettlement,也可以用migration統稱各種移民。移民是人口在不同地區之間的遷移活動的總稱,作為名詞,是指人或人的集合(人群),即遷移人口的集合;作為動名詞,是指人口的遷移活動。移民不壹定伴有國籍轉變,包括短期人口遷徙和國籍轉變等。

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壹)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意見。

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第1、2項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