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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分類,信托分類有哪些

外國資助人信托:

許多NRA授予人正在與美國的受托人建立外國授予人信托(“ FGTs”),以獲取外國受益人和外國財產。 通常,設保人由於其信托保護人,定向信托,隱私權,稅收,資產保護和其他現代信托法規而選擇了前面提到的現代信托管轄區之壹。 FGT被建立為美國稅收目的的“外國”信托,與離岸信托的待遇相同,但由美國受托人管理。 (請參閱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針對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托策略。”)通常,如果設保人有權撤銷信托或設保人,則該信托有資格作為FGT。或設保人的配偶是信托的唯壹受益人。 (請參閱Whitaker。)因此,FGT可能被起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但前提是,如果信托被起草為不可撤銷,則只有設保人或設保人的配偶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通常,對於有政治利益,財產保護和非黑名單國家的外國受益人和財產的NRA來說,這是壹個受歡迎的信托。 如果該信托是可撤銷的,或者該信托在其壹生中提供了NRA或其配偶,則根據美國法律,NRA將被視為該信托的所有者。 從FGT向美國受益人的任何分配都將被視為禮物,而不是對受益人的收入。 FGT既可以有美國受益人,也可以有外國受益人。 如果信托起草為不可撤銷,但設保人有他或她希望向其分配禮物的美國受益人,則該信托可先分配給設保人或設保人的配偶,然後再由設保人或設保人的配偶分配給美國。受益人。 信托死亡後,將直接或以信托形式分配給子女,子女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通常,NRA與美國受托人在美國建立外國信托基金,以持有非美國實體的股份。 該實體用於持有外國或美國所在地的財產。 如果沒有美國所在地資產,那麽就沒有美國收入,贈與和遺產稅。 該非美國實體充當美國所在地資產的遺產稅阻止者。 非美國實體也可以持有產生收益的美國所在地資產,從而在實體壹級預扣30%的預提稅或條約稅率。 通常可以節省聯邦和州的資本收益,以及非美國實體持有美國所在地資產(例如公開交易的證券)的美國遺產稅。 另外,被忽略的家用有限責任公司也可用於此結構,並由FGT擁有,但可能會產生美國遺產稅。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在授予人去世時,FGT將轉換為外國非授予人信托(“ FNGT”)。 該信托可以保留為FNGT,並向其余的外國受益人(即配偶,子女)進行分配。 替代方案是直接或委托給外國孩子,或給外國受益人有限的任命權,以便為他們提供靈活性,以將資產轉移到適合其特定情況的其他工具(例如母國法律)。 如果信托轉換為FNGT並有美國受益人,則為避免FNGT對美國受益人的負面稅收後果而進行的分配(包括進壹步的討論,請參見下文)

· 每年進行收入分配和已實現的資本收益,以避免累積收益問題

· 向美國居民信托基金進行分配

· 將FNGT重新註冊為國內信托

· 終止FNG,後者在授予美國王朝信托人的去世後大量湧入

· 提供給受益人有限的分配權力。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外國非擔保人信托:

在某些情況下,NRA可能會發現將信托作為不可撤銷的FNGT起草,以增加資產保護或其他母國利益是有益的。 結構和好處類似於上面討論的FGT。 就像FGT壹樣,FNGT是具有外國受益人和財產的NRA的熱門信托,他們尋求政治穩定或財產保護,或避免許多離岸信托管轄區將其列入黑名單。 FNGT也最適合不希望當前美國受益人的NRA,因為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性,繁重的稅收合規性以及潛在的負面稅收後果,對美國受益人的信托遠不理想。 (請參閱Whitaker。)例如,FNGT的主要缺點之壹是對付給美國受益人的未分配凈收入(“ UNI”)的處理。 支付給美國受益人的UNI通常要繳納美國所得稅,並產生以下負面影響:

· 信托在前幾年實現的資本收益(構成信托的分配凈收益的壹部分)被視為普通收益,並按最高37%的稅率征稅。

· 從信托最初賺取收入之日起,受益人應向UNI繳納的稅款收取利息。

· 由於使用了“返還”規則,因此對於累積收入的年份,可能需要在受益人的稅級中對收入征稅。 (請參閱惠特克)

美國受益人還需要大量的稅收報告。 (請參閱惠特克)因此,該結構通常保留給沒有任何美國受益人的外國家庭。

NRA王朝信托:

如前所述,如果外國公民因將離岸信托資產留給美國受益人而喪生,將面臨繁重的稅收和合規性問題。 作為替代方案,在外國父母或祖父母還活著的情況下建立NRA王朝信托[vi]為國際家庭提供了非常有利的選擇。 這些NRA王朝信托通常在現代信托管轄區之壹中建立。 (請參閱國王三世,“國際家庭的國內信托Situs機會?”)

如果做得正確,NRA外國公民的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在岸上將無限量的資產轉移到NRA皇朝信托基金中,而無需支付任何禮物,死亡或世代交稅。 他們不受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1120萬美元的禮物和免稅的免稅額限制。 ( 請參閱 IRC第2501(a)(3)和2511(b)條。)通常,只有當NRA贈送非美國所在地資產時,才可以享受無限贈予豁免。 此外,如果在現代信托管轄區(沒有阿拉斯加,特拉華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南達科他州或懷俄明州)建立信托,則資產無需繳納州所得稅。 為了美國受益人的利益,該信托還可以永久或很長時間地持續下去,並提供資產保護以及許多其他信托,隱私和稅收優惠。

通常,現金是資助NRA王朝信托的最流行選擇。 在NRA贈款人的壽險或美國受益人的壽險上購買的美國保險,也是這些信托基金的壹種普遍投資。 如果結構合理,則人壽保險包裝商可以將信托轉換為零稅王朝信托,用於聯邦和州收入以及資本收益。 信托分配也不征稅,因為它們采用免稅的人壽保單貸款形式。 當利用現代信托信托管轄區(阿拉斯加,特拉華州或南達科他州)也具有較低的國家保險費稅率[vii]時,此功能特別強大。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另壹種常見情況是,當壹名NRA父母死亡時,另壹名NRA父母決定移居美國,與美國受益子女同住並成為綠卡持有人或美國公民。 幸存的NRA父母可能希望將資產贈予壹個自行解決的[viii] NRA王朝信托,或將外國信托的所在地更改為美國,然後再移居美國,而他或她仍擁有無限的遺產,禮物和GST稅非美國所在地資產的免稅。 通過使用自行設立的王朝信托,NRA也可以是該信托的允許的全權受益人。

備用王朝信托:

“備用/傾倒王朝信托”是針對具有美國受益人的外國公民在境外司法管轄區建立離岸信托的戰略。 備用王朝信托減輕了對美國受益人繁重的所得稅申報要求,並減少了對累積收入分配的不利的美國所得稅規則。 設保人去世後,外國信托將海外信托資產“傾瀉”到現有的(名義上資助的)備用國內王朝信托中,以使美國受益人受益。 這種信托也可以使外國受益人受益。 通常,此類信托具有成本效益,因為它們在NRA的存續期內名義上得到資助(即10美元),因此僅需壹次性支付費用,直至在倒入資金完全投入之前。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自行解決信托問題的移民前計劃:

對於預期要移民到美國的NRA(例如,出於工作目的而轉移的NRA公司高管)而言,存在大量的計劃機會。 通常,在移居美國之前,NRA授予者會使用無限制的贈與,遺產和GST稅收減免來為自己建立的國內信托管轄區中的移民前非授予者不可撤銷的信托提供資金。 由於信托是自行結算的,因此,NRA授予人通常會以允許的全權受益人的身份自稱,因此他或她可以從信托中受益。 人壽保險為這些移民前信托提供了有利的資金選擇。 (請參閱國王三世,“國際家庭的國內信托Situs機會?”)

在移民到美國之前,NRA將自己作為不可撤銷的全權受益人贈予不可撤銷的自我結算信托。 如果結構和管理得當,這些信托通常將避免贈與,遺產和代收稅。 這些信托通常也被構造為非贈與王朝信托,從而使該信托免受子孫後代的遺產,贈與和商品及服務稅的影響。

移民之後,如果設保人(作為允許的受益人)需要資產,則可以由獨立的受托人酌情分配資產。 如果結構合理,這些資產也可能會被排除在自己的財產之外,並受到債權人和訴訟的保護。 但是請註意,如果NRA在轉讓給信托基金後的五年內成為美國人,則該信托將被視為出於所得稅目的的授予人信托。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針對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的國內信托策略。”)盡管如此,設保人仍將受益於轉移稅的節省,資產保護,隱私,靈活性以及控制。

房地產:

許多NRA為自己或家人在美國購買房地產。 經常在美國王朝信托機構或離岸實體中購買美國房地產,以避免美國房地產稅。 國內王朝信托通常也避免了受益人使用該物業的任何可能的推定租金收入,盡管NRA授予人如果還使用房地產也可能需要支付租金。 相對於以信托方式直接購買美國房地產的NRA,對美國所在地財產僅能免稅60,000美元的美國房地產稅。 100萬美元的稅率為40%。 因此,NRA通常應以信托方式購買房地產,或購買美國人壽保險,以支付NRA去世時對房地產欠下的房地產稅。 對於NRA,人壽保險通常是免稅的美國資產; 但是,美國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以國內信托形式購買保險,以向美國提供更多聯系。 (請參閱國王三世,“國際家庭的國內信托Situs機會?”)

合格的國內信托(QDOT) :

與NRA配偶結婚的美國公民配偶的另壹種常用信托是合格的國內信托(QDOT)。 通常,在死時從NRA配偶轉移到美國公民配偶的資產會有100%的婚姻扣除。 但是,如果尚存的配偶不是美國公民,則沒有100%的遺產稅婚姻扣除,除非這些資產轉移給QDOT。 (請參閱Al King III,“國際家庭的國內信托Situs機會?”)QDOT確保在配偶生前或配偶去世後,從信托中分配本金時,該信托本人將受到美國聯邦財產的約束。好像它已包括在轉讓方配偶的遺產中壹樣。 QDOT可以由轉讓方的配偶,受讓人的配偶或轉讓方的執行人建立。 只有從已故配偶轉移到QDOT的財產,或者是轉移到尚存的配偶,然後不可撤銷地轉移或轉讓給QDOT的財產,才有資格獲得遺產稅婚姻扣除。 [ix]

Situs的外國信托變更 :

NRA可能有現有的離岸信托,出於上述原因,它們希望轉移到美國。 通常,外國(離岸/非美國法律)信托可以將信托所在地變更為美國。 這通常是通過利用現代信托管轄區之壹中的國內公司受托人來實現的。 國內受托人通常會同時審查現有信托和新起草的國內信托。 此後,國內受托人(或離岸受托人)聲明新的美國信托,目的是將新信托作為聲明的壹部分。 然後,外國受托人以分配契據向新的國內信托支付信托資產。 這也可以通過傾析來完成。 重要的是要註意,將離岸外國信托的所在地更改為美國所在地的任何壹種方法都可能存在潛在的稅收問題(例如,UNI,累積分配和返還規則)。 但是,如果有外國信托的美國受益人在外國設保人去世之前不改變現狀,那麽美國的稅收和納稅義務就非常繁重。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在美國選擇有利的信托機構 :

在美國選擇信托所在地時要考慮的主要信托法是隱私,受益人安靜, [x]自定,資產保護, [xi]強制繼承權保護,信托保護人, [xii]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保護人公司, [xiii]修改/改革的能力, [xiv]王朝信托法規, [xv]所得稅和保費稅,定向信托, [xvi]和私人家庭信托公司。 [xvii]前面提到的現代信托司法管轄區都具有這些現代信托,資產保護,稅收和隱私法律; 因此,對於富裕的國際家庭來說,選擇美國的信托所在地通常是這些司法管轄區的選擇。 (參見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

[i] 許多外國通過立法或法規將許多離岸(非美國)信托管轄區列入黑名單。 此黑名單可能會導致對離岸信托的負面對待。

[ii]外國的法律可能禁止或可能不承認信托的概念,並將直接指示財產在某人死亡時的去向。 許多國內現代信托管轄區的法規專門排除了這些強制繼承權要求。

[iii]請註意,美國不是CRS的簽署國,CRS是大多數外國司法管轄區對《美國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的版本; 但是,許多外國家庭非常關心其家庭及其在CRS下的資產的隱私。 具體而言,CRS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的新興全球標準,用於自動交換金融帳戶信息。 CRS是壹套全球標準,用於金融機構每年與客戶(出於稅收目的而居住)所在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財務信息。 請參閱 《稅務事項中自動交換財務帳戶信息的標準》 ,OECD(2014)。 CRS受FATCA制定的財務報告要求的啟發,目前有100多個司法管轄區。 經合組織經合組織,《 關於稅收目的的透明度和信息交流全球論壇》,《 AEOI:承諾狀況》 (2018年11月)。

[v] 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大國內信托策略”,紐約州註冊會計師協會國際稅務會議,紐約,紐約(2018年1月); G.沃倫·惠特克(W. Warren Whitaker),“ 美國針對非美國個人和信托的稅收計劃:入門大綱 ”,國王三世,“國際家庭的國內信托Situs機會?”,信托與房地產 (2015年9月)。

[vi]王朝信托:壹種代代相傳的無限制或長期跳過世代的信托,在稅收,資產保護,隱私和家庭價值提升方面使家庭受益。 這些王朝信托可以是第三方的,也可以是自行設立的。 他們也可以是授予者或非授予者。

[vii]通常,根據所投保人的居住地,住所或所在地,對所繳納的所有人壽保險費征收州保費稅; 但是,被保險人的居住州通常不會對由信托或有限責任州(如阿拉斯加,特拉華州)管理或管理的信托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和擁有的人壽保險單所支付的保險費征收附加費稅。 ,和南達科他州)。 在那種情況下,通常位於低保費稅州的信托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保單,以便利用該州的低保稅。

[viii]如果設保人/委托人是允許的全權受益人,則自行結算的信托通常是全權不可撤銷的信托。 如果在具有此類法律的州中進行適當的組織和建立,債權人將無法取得信托中的資產來履行委托人的法律義務。 只有17個州制定了自行設定的信托法規; 這包括所有現代信托管轄區。

[ix] Summer Ayers LePree,“移居美國之前的移民前計劃”,紐約,紐約信托與房地產從業者協會國際房地產規劃研究所(2016年3月)。

[x]允許信托信息對受益人保持機密,直到設保人/顧問/信托保護人另行指示為止,與提供給受益人的典型的信托信息/會計權利相反。

[xi]現代信托管轄區通常提供四個級別的資產保護:(1)信托; (2)以充電單保護為唯壹補救措施的有限責任公司; (3)信托中的酌處權益不是財產權,(4)節儉條款。

[xii]信托保護人通常具有許多重要的個人或信托權力,可以提高信托管理的效率。 通常,這些權力包括以下能力:刪除或替換受托人/受托人,否決權或直接信托分配,添加或刪除受益人(或任命某人這樣做),更改位置和信托的管轄法律,否決權或直接投資決定,同意行使委任權,就行政和分配條款修改信托,批準受托人賬戶並終止信托。

[xiii]特殊目的實體(“ SPE”)是容納信托保護人以及定向信托的投資和發行委員會或顧問的實體。 他們通常與SPE州的合格受托人壹起工作。 只有南達科他州和新罕布什爾州才有針對該實體的具體法規。 其他州(例如,特拉華州,內華達州和懷俄明州)也有類似的實體,通常稱為信托保護公司。

[xiv]轉移到現代信托管轄區的大多數不可撤銷的信托可以根據司法機關或非司法機關以及通過傾銷的原因和結果進行改革或修改。 通常出於行政和稅收目的,而不是改變利益。

[xv]某些州,例如阿拉斯加,特拉華州,新罕布什爾州和南達科他州,允許信托無限期地存在(取決於Estate of Murphy v。Commissioner) 71 TC 671(1979),其中美國國稅局默認了廢除永續規則的方法。 其他州則允許使用期限,例如佛羅裏達州(360年),內華達州(365年)和懷俄明州(1000年)。

[xvi]上面討論的NRA通常使用的結構通常被專門設計為定向信托。 定向信托允許與定向信托州的行政受托人建立信托的個人任命信托顧問或投資委員會,後者又可以選擇外部投資顧問或經理來管理信托的投資。 可以基於不同的資產類別/多元化選擇多個顧問。 這使壹個家庭可以利用和部署廣泛而復雜的哈佛或耶魯捐贈型資產分配,由於法律,風險,時間和成本的原因,他們可能無法使用大多數州的委托委托法規。 此外,它允許定向信托既持有金融資產也持有非金融資產(即,離岸公司,商業權益,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人,林地,直接私人股本等)。

[xvii] PFTC通常是LLC或公司實體,通常由該家族擁有100%的股份,並有資格在PFTC管轄範圍內開展業務,通常是在該轄區的銀行部門接受之後。 然後,PFTC通常會通過服務協議與通常位於客戶所在轄區的家族辦公室合作,以提供相關服務,例如投資咨詢和管理以及資產分配,以及流動資產,房地產和私募股權管理。 PFTC可以是受監管的也可以不受監管的。 選擇的PFTC的類型也可能取決於家庭的凈資產和期望。

Al W. King III,JD,LLM (稅法)是South Dakota Trust Company LLC(SDTC)的聯合創始人兼聯合主席。 SDTC是壹家國家信托精品店,為全球富裕家庭提供服務,目前管理的資產超過450億美元。 金先生居住在紐約市。 在此之前,他曾擔任花旗集團(Citigroup)的董事總經理和房地產規劃國家總監,以及南達科他州花旗集團信托(Citicorp Trust South Dakota)的聯合創始人和副董事長。 他是《信托與房地產》雜誌編輯委員會的副主席。 他已入選NAEPC的房地產規劃名人堂,曾在其董事會任職,並曾擔任基金會顧問委員會主席。

Jack Brister擁有25年以上的經驗。 他專門研究具有國際財富和資產保護結構的非美國家庭的美國稅收籌劃和合規性,其中包括與美國有聯系的非美國信托,房地產和民法基金會。 希望在美國開展業務的非美國公司以及傑克還專門研究在美國房地產和其他美國資產中投資的非美國人,移民前計劃,美國移居事宜,從非美國獲得禮物和遺產的美國人-美國人員,非美國賬戶和資產報告,離岸自願披露,FATCA註冊和合規(W-8BEN-E和8966表)以及在國外工作和生活的高管。 除了在眾多國際活動中發表演講外,傑克還被廣泛發表,並且還被任命為Citywealth美國財富顧問100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