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註銷戶口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監護人、鄰居持如下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1)衛生部門、街道、鄉鎮保健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簽發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2)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因入伍、出國、逮捕、勞教、失蹤等需註銷戶口的,應持相應的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戶口註銷,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1、死亡戶口註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死亡醫學證明》(農村可憑鄉村證明);
2、應征入伍公民戶口註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3、出國出境定居戶口註銷,憑出國出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如果妳爸爸是戶主只能遷走他的戶口,然後妳家再另立戶主,但不能註銷全家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