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加國有居住聯系的人,例如拿到大信封後,壹次義無反顧的“長凳”者、生活、工作、事業,愛情的重心都在楓葉國,毫無疑問,恭喜妳,就是 resident 了;
如果與加國切斷聯系,在楓葉國沒有長期居住處所、也沒有能“產生價值”的物資在加國(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為 non-resident 了。
另加壹種:只要申請並領取了 CCB (牛奶金)和 GST 退稅,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了。
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稅務上產生誤會,這些誤會集中出現在我們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暫停留幾日,不與加拿大建立居住聯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於是回國待了兩三年都沒有報稅……OK,到這壹步為止,沒錯!
長登以後,與楓葉國建立了居住聯系,人們就自然履行起報稅的義務,很好!是不是有壹種當家作主,建設楓葉國現代化的趕腳。
但當填稅表時,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個句子的錯誤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兩三年前某壹天春暖花開短登的日子,誤會就開始了……
之後,稅務局CRA被妳填寫的日期搞得懵B了,之下可能做出兩種錯誤判斷:
a、前兩(三年)就成為稅務 resident 了,但漏報了兩(三)年的稅,需要補報!
b、兩三年沒報稅,應該就是傳說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領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來,並征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