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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跨省轉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學生轉學辦理轉學流程如下:

因家長工作調動(附當年調動文件復印件)、全家遷移(因征地、建設、水利等,由移民辦或各工程辦證明)、外出務工人員子女隨父母回原籍就讀、招商引資(附相應證明或公函)項目、外來務工人員(務工證明)子女且在本市內居住場所固定的等原因必須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在擬轉入學校取得接收證明,填寫轉學證書,按學籍管理審批權限報審並備案。

1、小學學生轉學:先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函,待收到轉入學校接收意見或收到接收證後,才能開出轉學證明,學生憑轉學證明和《素質報告手冊》到鄉(鎮、辦)中心校審核,取得學籍號,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初中學生轉學:先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函,待收到轉入學校簽署接收意見或收到接收證後,才能開出轉學證明,學生憑轉學證明(市內轉學)和《學籍登記表》、《學生素質報告冊》到轉入轉出縣(市)教育局學籍部門審批,取得學籍部門新給出的學籍號,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未經學籍部門審批的轉學證明壹律無效,各校不得作為入學依據接收學生轉學。

3、高中(含職高)學生轉學:先由學生申請,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函,待收到轉入學校接收意見或接收證後,才能開出轉學證明,學生憑轉學證明(省內轉學)和《學籍登記表》、高中會考成績及等第等到省、州、縣(市)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簽章,取得新給的學籍號,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未經各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的轉學證明壹律無效,各校不得作為入學依據接收學生轉學。

4、辦理轉學證明的時間:秋季學期8月1日至9月15日;春季學期2月1日至3月15日。其它時間原則上停止辦理轉學手續。

5、學生有正當理由和特殊原因要求轉學,轉出學校不得拒絕或拖延不辦;市內高中、初中學生原則上不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