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ference)是美國基於就業的移民類別第五類。此類簽證從1991 年起實行,美國政府並於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壹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
成為美國所有美國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壹條便捷通道。
美國投資移民EB-5申請條件:
(1)投資人的年齡無明確限制
(2)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投資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投資人無重大傳染病,無犯罪記錄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制定得相當寬松,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以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資金不要求要通過自己經營企業所得,也可以是繼承或者贈與。此移民類別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資人、其配偶和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