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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七條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申請,可以授予中國國籍:
第壹,中國人的近親;
第二,定居中國;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
如果申請中國國籍被批準,將獲得中國國籍;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第二,定居國外;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壹條
如果放棄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得批準,將失去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經擁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必須辦理申請手續,但第九條規定的除外。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十五條
接受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當地的市、縣公安局,在國外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審批。批準的,公安部將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