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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契稅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減免稅。

(壹)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稅優惠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這裏所說的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這裏所說的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這裏所說的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這裏所說的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這裏所說的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2.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3.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

5.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上述所說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土地、房屋和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財稅字[1998]096號文件規定,對於事業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才能予以免稅:

壹是納稅人必須是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核算的事業單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是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項目。凡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照章納稅。

(二)住房買賣的減免稅優惠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凡城鎮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有當地正式戶口的職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價,第壹次購買本單位公有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可以免征契稅。城鎮職工享受免征契稅待遇,僅限於第壹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而且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再次購買的住房和第壹次購買的住房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

按照規定,納稅人因為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導致其原有住房喪失,因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征收機關可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按照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規定,對三峽庫區移民買房,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壹下調到1%。

(三)政府征用減免稅優惠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的原有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