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業移民中,如果移民申請需要以申請勞工證為申請移民的先決條件的話,像大多數EB-2和所有的EB-3移民申請,優先日期則是美國雇主為其向勞工局提交勞工證申請的日期。如果移民申請是不需要申請勞工證的類型,像所有的EB-1申請和NIW國家利益豁免申請,優先日期則是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請的日期。
另外,移民局2006年9月12日的發布的備忘錄對職業移民的審批程序作了說明和修正。該備忘錄再次確認多份職業移民申請可用最早的優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