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移民中介 - 史密斯移民教育

史密斯移民教育

第壹章是美國教育法的歷史發展。

縱觀美國教育法的歷史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分權時期、分權時期和向集權發展時期。

第壹節權力下放時期(內戰前)

在殖民時期,來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建立並管理自己的學校。英國移民照原樣照搬英國教育。比如高等教育,哈佛、耶魯等學院模仿牛津、劍橋。在中等教育中,拉丁文法學校是仿照英國公立學校和文法學校;初等教育是模仿英國教區學校、慈善學校和貧困兒童學校的。貴族青年進入公立學校、文法學校和大學,平民子女進入小學,實行雙軌制。殖民地和宗主國是壹脈相承的。來自賓夕法尼亞和密歇根的德國移民說德語,建立德國風格的學校。這些定居點相互之間沒有聯系。因為當時地廣人稀,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實行統壹管理,所以移民區各行其是,自行頒布教育法。例如,1962年和1967年,馬薩諸塞州殖民地兩次頒布法令,規定50戶以上的城鎮都要設立小學,100戶以上的城鎮要設立中學,實行義務教育。這壹時期的教育法實際上是由移民自己頒布的,我們稱之為“分權制”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791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定:“凡本憲法未授予聯邦之權力,且未禁止各州行使者,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聯邦憲法沒有提到教育。按照當時的理解,教育應該由各邦控制,這叫“保留權力”。事實上,在內戰之前,除了少數州(紐約、密歇根、馬薩諸塞州、康涅狄格),大多數州並沒有真正肩負起這個責任。學校仍主要掌握在私人、教會和慈善機構手中,教育仍保持“分權制”的特點,教育法仍由各地區自行頒布。

雖然聯邦在這壹時期也頒布了與教育有關的法律,如1785年5月20日頒布的《土地劃界法》,規定“各市鎮應保留第16區以設立公立學校”,1787年的《西北法》規定應劃撥部分土地供教育使用,並特別規定“應贊助學校和教育措施”,但當時聯邦無意控制教育。事實上這些法律。

第二節權力下放時期(內戰後-20世紀60年代)

“分權制”對調動地方學校的積極性有很大作用,有利於因地制宜,體現了民主地方主義精神。雖然“分散電力系統”有許多優點,但它也有更多的缺點。由於教育的權力往往被地方權貴把持,受到黨派沖突的嚴重影響,而教育委員會和教師又愚昧無知,很難實現教育的創新和改革,因此“分權制”受到了嚴厲的批判,尤其是南北戰爭後,南方奴隸制體系崩潰,美國生產力得到解放。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美國資產階級越來越需要有文化和科學知識的工人和知識分子,廣大群眾不斷掀起普及教育的鬥爭。客觀形勢要求對分散的學校進行集中管理。所以內戰之後,合並學區的運動風起雲湧。國家對教育的集中領導得到了發展,學區的權威被削弱。越來越多的州成立了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部門,負責教育。這種國家控制教育權力的形式不同於過去的“分權制”和聯邦集權制。我們稱之為“分權制”。

在發展國家對受教育權的領導權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障礙。比如有人擔心國家掌握教育領導權會挫傷地方積極性。有些人呼籲聯邦成立教育部,對教育實行集中領導,以便全國有統壹的教育水平。分權論者認為,美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不同,不適合聯邦政府統壹標準辦學;另壹方面,指出擴大國家的教育領導權並不意味著會挫傷地方學校的精神。他們主張在鼓勵地方積極性的前提下,由國家統壹管理。以便統壹整個國家的教育水平。他們還說,教育已經專業化,必須模仿工商的科學管理方法,在教育中進行科學管理。各州人力財力豐富,是實現科學教育和領導教育的理想單位。在強調民主和科學的雙重標榜下,分權制盛行。

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霍勒斯、曼恩和H·巴納德等教育改革家開始建立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部門,但很少是在內戰前建立的,直到內戰結束後,各州才逐漸完善教育行政體系,履行憲法賦予的教育職責。

實行分權制後,教育法主要由國家制定。壹般來說,州立法機關制定原則性的教育法,州教委執行這些教育法規的原則。其中,比較重要的《義務教育法》(直譯為“義務教育法”)除馬薩諸塞州外,幾乎都是南北戰爭後制定的。近年來,州議會非常重視教育,通過的法案中約有壹半與教育有關。

在此期間,聯邦還制定了許多教育法,主要是1862年的第壹個《莫裏爾法案》、1890年的第二個《莫裏爾法案》、1917年的《職業教育法》(也稱為《史密斯-休斯法案》)、1946年的《全國學校午餐法案》和1950年的《全國學校午餐法案》。但這壹時期的聯邦教育法多為單壹補貼,且主要補貼高等教育。聯邦政府對教育的控制是有限的。

第三節向中央集權制發展的時期(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

從美國教育史可以看出,建國以來,聯邦就用劃撥公共土地作為貨幣的手段來控制和推動國民教育。這種控制在廣度和深度上不斷發展。獨立戰爭、內戰、第壹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聯邦承擔更多的教育責任。特別是蘇聯發射第壹顆人造衛星後,聯邦把培養人才、發展智力作為國家計劃。大力發展教育已成為壹項重要任務。教育的快速發展超出了國家的承受能力。例如,公立學校的數量從1945年的2230萬猛增至1963年的5240萬,州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從1935年的20億美元增至1964年的220億美元。1954年至1965年間,修建了70萬間教室,教師工資增長了43%。1945年人均支出296美元,1964年人均支出達到444美元。州和地方已經無力負擔這筆龐大的教育費用,導致了壹些嚴重的問題。比如1964年,因為文盲而不能服兵役的人,25%到48%占了10個州。這種情況引起了聯邦的嚴重關切。還有其他的任務,比如廢除種族隔離實現教育平等,進行國際文化教育交流,縮小聯邦範圍內的貧富差距,這些都是國家無法承擔的。總的趨勢是聯邦政府必須為教育承擔更多的責任。隨著這種需要,人們提出了新的理論依據,對分權制的“保留權力”理論提出了挑戰。這個新的理論基礎可以概括為兩個條款:(1)“帶國防的* * *”和“壹般福利”(美國聯邦憲法第壹條第八項,授權國會代表人民行事);(2)根據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壹條,聯邦有權保護公民的宗教、言論和出版自由,保護公民的上訴權。根據新理論,教育與國防和人民福利密切相關,聯邦有權從國防和人民福利的需要出發控制教育,並為此征稅。此外,教育涉及公民的宗教、言論和出版自由權。聯合會有權幹涉,公民有權申訴,聯合會有權保護公民的這壹權利。這實際上打破了教育是國家“保留權力”的理論。它為聯邦控制的教育創造了理論基礎。基於這壹新理論,聯邦對教育的控制大大加強了。

在美國教育法的歷史上,聯邦控制教育最重要的裏程碑是1965年的《中小學教育法》。這部法律把聯邦對教育的支持從個別擴大到全面,從高等教育擴大到建國後的其他層次和類型的教育。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大規模的教育補貼雖然在參議院7次通過,在眾議院5次通過,但最後都夭折了。直到1965年,大規模聯邦教育補貼法案才第壹次被總統簽署成為法律。這就是《中小學教育法》。

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消除了聯邦政府進壹步補貼教育的幾個主要障礙:種族、宗教和聯邦控制。這三個障礙的消除為後來大量聯邦教育法的通過創造了條件。

1965年以前,聯邦教育法是支離破碎的。1965年後,聯邦教育法更加系統化。其中有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1966年的《兒童營養法》、1966年的《成人教育法》和1968年的《普通教育法》。(《教育法總則》)、1968年的《職業教育法》、1974年的《特殊教育計劃法》、1974年的《社區學校法》、1975年的《殘疾兒童教育法》和1975年的《先行跟蹤法》等。

聯邦政府通過教育法資助教育,資金多、範圍廣、渠道多、影響深,全國各級各類教育越來越受聯邦政府控制。與此同時,要求聯邦政府成立教育部的呼聲越來越高。主要原因是貧富懸殊,標準不同,教育水平差距大。此外,地方教育往往被少數群體所主導,目光短淺且保守。為了克服這些缺點,中央政府必須進行集中管理和統壹規劃。1979年10月,卡特總統簽署了第96-88號公法,即教育部組織法,授權成立內閣級聯邦教育部。美國成立聯邦教育部,並不意味著教育集權。《教育部組織法》明確指出:“教育部的設立不會增加聯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權力,也不會減少保留給州和地方學校系統以及州內其他機構的教育職責。”盡管如此,聯邦教育部的成立確實表明美國教育在集權化的方向上又前進了壹步。這反映在教育和民權項目的管理上。到1979年,大約有160個不同規模的教育和民權項目分散在不同的聯邦部門和機構,較大的項目由教育、衛生和福利部(普通教育司和普通民權司)和國防部(外國家庭學校)控制。目前,《教育部組織法》規定將教育、衛生和福利部(現稱衛生和人類服務部)和其他四個聯邦機構的人員和雇員轉移到教育部。也就是說,把過去的分散管理改為集中管理,是集權的表現之壹。

聯邦對教育的控制是通過《聯邦教育法》提供資金間接實現的。國會避免聯邦政府直接控制教育。通常在教育法中有專門的壹節來詳細解釋這壹點。在1968年的《普通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實施的任何方案都不能被解釋為授權任何聯邦部門、機構、官員或雇員指示、監督和控制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的教學計劃、管理計劃或人事計劃。不能解釋為指示、監督和控制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選擇圖書館資源、教科書或其他印刷出版的教材,也不能解釋為要求分配或輸送教師以克服民族不平衡。”這實際上說明了美國的聯邦教育法仍然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聯邦教育法並不要求各州和學區強制執行。各州和學區可以自由地接受或拒絕聯邦資金和他們的政策方針。然而,這絕不是說聯邦教育法無足輕重。相反,在各學區極度渴望增加經費的情況下,聯邦教育經費使得大部分學區不得不執行聯邦教育政策。因此,聯邦政府通過提供教育基金來間接控制教育。雖然間接,但在很多方面都是真的。人們把聯合會稱為“超級教委”,就說明了這壹點。該聯合會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既有權力又有威望。

裏根總統上臺後,集權的趨勢出現了倒退的跡象。裏根主張給予各州更大的教育權力。1981年,聯邦國會通過了《教育合並與改進法案》,這是壹部範圍巨大的新教育法,顯示了各級政府在教育方面關系的基本變化。它將給予中小學教育的指定用途的特別補貼合並為沒有指定用途的壹般補貼,修改了《中小學教育法》的第壹項,意義深遠。表明聯邦政府有意將制定政策和使用補貼資金的責任交還給州和地方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