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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回民職工補貼

財政部關於回族等職工夥食補助問題給黑龍江省財政局的復函

(〔79〕財事字第182號 1979年7月2日)

接齊齊哈爾市財政局4月13日關於轉發《關於妥善解決回族等職工的夥食問題的通知》中與市委統戰部分歧意見的報告(已抄送妳局)。按照1978年7月15日我部與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聯合發出的《關於妥善解決回族等職工的夥食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因客觀條件限制,單位內不能設立專竈或另備竈具做飯,又不能回家用飯而必須在外買吃的禁豬的少數民族職工給予適當補助”。此項補助是有條件、有範圍的。如解釋成:“除各單位已設立回民專竈或者另備竈具做飯的以外,不分是否在家吃飯,還是在外買吃的,凡是回族職工都應發給補助費四元”。這樣,就較上述規定放寬了條件,擴大了補助範圍,形成了“回族職工補貼”是不對的。我們意見:對回族職工的夥食和夥食補助問題的妥善解決,不僅涉及民族政策問題,也涉及職工內部團結問題,各地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單位尚未設立專竈或另備竈具做飯,而在家用飯或自行帶飯的回族職工,不應發給補助費。地方在貫徹執行上述規定的原則下,由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規定,以免執行不壹,相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