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是否嚴格控制?其實也沒必要嚴格,跑出去給國家減負就行了!
分析:
第壹條為了加強邊境管理,有效制止走私和外逃,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安定團結,保障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壹百七十七條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每個公民都必須維護社會主義法紀,自覺遵守邊防管理法規。所有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證件,按照指定的路線和開放的口岸出入境。
第三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渡、外逃的,屬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四條對被攔截的非法移民,應當送往指定地點進行拘留審查,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審查時間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少數復雜案件可酌情延長。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懲處:
(壹)以領導者身份組織、策劃走私、外逃的;
(二)制造謠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煽動偷渡、外逃,後果嚴重的;
(三)帶領、運送他人或者偽造邊防證件進行走私、逃亡活動的;
(四)乘船逃跑,損壞國家財產或者交通設施,危害交通安全的;
(五)搶劫、盜竊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偷溜出境的;
(六)襲擊邊防人員,攔截非法逃跑人員的;
(七)報復、陷害緝私有功人員及其家屬的;
(八)制造、倒賣船舶或者為飛行人員提供其他交通工具的;
(九)組織、策劃襲擊接待站,攔截、劫持已收容的難民;
(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支持或者包庇走私、逃匿的;
(十壹)攜帶機密文件和槍支私自外出的;
(十二)以反革命為目的的走私、逃亡。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給予勞動教養、強制勞動或者行政拘留:
(壹)走私逃跑,拒不改正的;
(二)塗改證件進行走私、逃匿的;
(三)不聽勸阻,強行乘船逃跑的;
(四)沖擊邊防,強行越境外逃的;
(五)抗拒收容、遣返,無理取鬧,擾亂收容秩序的;
(六)窩藏非法移民,情節嚴重的;
(七)有第五條所列事項之壹,且情節較輕的。
第七條以牟利為目的,領導、運送、窩藏非法外逃人員,制造、倒賣走私工具的,偽造、倒賣邊防證件的,依法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合夥走私籌集的資金以及外逃人員攜帶的走私工具、兇器、違禁品,予以沒收。
盜竊車、船等交通工具非法逃逸,或者因非法逃逸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八條給予強制勞動、行政拘留、沒收非法財物、責令賠償經濟損失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送勞動教養的,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辦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打擊非法移民和偷渡人人有責。對積極打擊走私和外逃的幹部和群眾,要給予表彰和保護;立功的人應該受到獎勵。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