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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墓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貫徹“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的殯葬管理方針,加強公墓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墓管理應當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第三條公墓管理實行經營性和公益性分類管理。

市、縣(區)城區可以建立經營性公墓,鄉鎮和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可以創造條件,逐步向經營性公墓轉變。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墓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殯葬管理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第五條經批準劃定的公墓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公墓規劃管理第六條市、縣(區)新建經營性公墓,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區民政廳批準;新建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選址,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手續。第七條公墓區應統壹規劃:

(壹)設置公墓銘牌和界樁。公墓銘牌應當載明公墓名稱、建墓時間、地理位置、占地面積和管理制度;

(二)排列墓位編號,制定墓位標準,墓間距不超過壹米,墓頂高度不超過兩米,每個墓位面積不超過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過壹米,公墓區道路寬度為四米;

(三)建設綠化帶和供群眾祭奠、休息的場所。第八條經營性公墓可以建立公墓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規劃建設和管理公墓;

(二)為喪親者提供掘墓、埋葬屍體等殯葬服務;

(三)植樹造林,綠化公墓。第九條公墓管理機構需要人員時,可以實行招聘制,也可以聘用臨時工。第十條鄉、村公墓由公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區)殯葬管理處應當對劃定的公墓區域進行登記,繪制地圖,建立檔案,建立卡片,並報自治區殯葬管理處備案。第十二條公墓管理機構應當在拆除無主墳墓前發布公告並拍照備案。第十三條喪主在公墓區安葬,必須遵守公墓管理制度,按公墓管理機構指定的墓穴安葬。

禁止在喪葬儀式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第三章墓地的使用及費用第十四條死者在經營性墓地安葬的,憑殯葬主管醫院或公安、交通監督機關及死者所在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當地殯葬管理處辦理墓地區域安葬登記手續,按規定交納費用後,在指定的墓穴安葬。

公墓區的墓地可以提前預訂。第十五條經營性公墓是向公眾開放的殯葬服務設施,由縣級以上殯葬管理處經營,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經營。第十六條經營性公墓實行有償使用,並按規定收取費用。

公益性墓地只收取壹次性墓地管理費。第十七條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骨灰公墓。每個骨灰墓占地不超過壹平方米。墓穴由公墓管理機構制作,殯葬業主選擇按質收費。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的收費項目、標準、方式和支出範圍,由自治區民政廳、物價局、財政廳共同制定。第十九條公墓的收費和開支應當建立會計和審計制度,並定期向上級民政部門和殯葬管理處報告。第二十條公墓管理機構的殯葬服務費免征營業稅。第四章處罰規定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殯葬管理所予以處罰:

(壹)不向殯葬管理部門登記繳費,擅自在公墓區土葬的,除按規定繳費外,並對喪主處以50至100元罰款;

(二)不在指定墓穴安葬的,處以壹百五十至二百元罰款;

(三)在公墓區內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處以200元至300元的喪亡罰款。第二十二條國家幹部職工有本辦法第二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的,依照規定給予處分,民政部門應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三條不服從公墓管理機構管理,阻礙公墓管理,侮辱、毆打公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民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殯葬管理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時,應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憑證。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