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享有農村宅基地資格權:
(壹)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業戶口,並在本村有戶口、生產、生活的人;
(二)屬於本市農業戶口,因合法結婚、收養遷入本村的人員;
(三)屬於本市農業戶口,按照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村的人員;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享有宅基地資格權利的其他人員。
此外,農業戶口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外出務工、服兵役、上學、服刑等非永久性離開的,應當保留其宅基地資格權利。
根據新規,宅基地的資格權主要以“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體,即成員擁有資格權,反之亦然。
根據新條例的具體表述,不難看出,其他村的“嫁女”和“養男”都是確定享有宅基地資格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沒有太大爭議,上海的改革試點規範值得點贊。
簡而言之,有了這項權利,農民就可以放心地將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出租給其他村民或城鎮戶籍投資者,在兼顧農民自身生活權益保障的同時,“盤活利用”閑置土地資源。宅基地資格權在什麽情況下會終止?
答:農村宅基地資格權因下列情形終止:
(壹)宅基地資格權利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權利人已享受宅基地搬遷或享受財政住房補貼(含福利分房);
(三)士兵轉業後享受優惠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四)因征地享受社會保險轉為非農業戶籍的人員,以及已遷回原所在地的戶籍和自理口糧戶;
(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退出原宅基地(永久退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新規對於“離婚”這種特殊情況也有明確規定。對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離異家庭,已處置其原有住宅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集體民主決策等方式,科學穩妥地認定農民宅基地資格權利。
綜上所述,宅基地的資格權和現在的使用權壹樣,是基於農民特定身份的壹種福利性、保障性權利。住房的福利和保障只能由城市和鄉村之間的公民享有,而不能兩者都享有。如果農民在城市享受了相應的福利待遇,那麽農村的份額就不能繼續享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