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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戶口可以申請宅基地嗎?

法律主觀性:

第八條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後,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的宅基地。第九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使用宅基地: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滿足分戶需要;(三)出售或出租本村房屋。

法律客觀性: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遷移、受災等需要搬遷或者改建的;(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四)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六)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宅基地面積達到本規定規定的標準後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因房屋使用者不足合理調整的除外),或者將房屋改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三)所有家庭成員作為壹個家庭申請宅基地並獲得批準,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戶並符合立戶條件,父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五)實施舊村改造或者實施有計劃的自然村合並,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六)不需要居住的房屋不拆除,宅基地不退還村集體;(七)違法房屋未依法處理的;(八)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