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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農村低保制度、問題及對策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最新統計,我國農村人口為7.37億,占全國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底,中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265438+48萬人,低收入人口3550萬人。目前,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133個縣(區)初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萬農民享受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但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壹系列問題,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

壹,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誤解。壹些地區實際領取低保的人數與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低保”人數存在較大偏差,主要是由於誤解。2005年,部分省份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對領取低保采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方式。由於鄉鎮沒有認真執行農村低保的有關規定,低保對象的評估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導致少數人被摸底調查,影響了其準確核實。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低保”工作認識不足。許多地方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資金不足。所以,他們不知所措。很多人認為,與城市居民相比,同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仍然擁有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工人和下崗工人則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任何收入來源。因此,沒有必要在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認為錢多就多保,錢少就少保,沒錢就不保。

(二)“低保”對象的界定需要規範。首先,在“低保”資格的確認上,最大的問題是缺乏有效的收入審核手段,或者說隱性收入問題嚴重,難以貨幣化。由於農村居民的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大的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隨機性。其次,很難準確計算農民的個人收入。除了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和自然災害的巨大影響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加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由於我國在農村主要采用手工手段進行收入核對,反映出貧困家庭的收入計算在實際計算中比較困難,雖然有統計部門提供的方法來計算農村家庭的收入。壹些地方為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和道德風險問題。他們把年邁的父母和子女分開,父母獨自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同時把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推給政府。

(3)縣鄉承擔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難以落實。很多地區雖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財政緊張。據調查,壹些縣鄉政府“低保”資金來源單壹,完全依靠財政投入。這是制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推進的關鍵問題。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從部分省市的調查結果來看,大部分地區只重視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而相應的配套措施並不完善。在政策銜接上,與計劃生育政策相沖突。比如山東省某農村,因超生致貧的農村居民被排除在農村低保之外,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但低保制度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存在“斷層”現象。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農村貧困戶補貼由村公益金解決。但低保實施後,對貧困人口的補助來源從村公益金擴大到了鄉鎮財政。這樣,就與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壹致了。

二、對策

(壹)確定合理的籌資方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籌集有兩種方式。壹是地方各級財政和村集體經濟按壹定比例分擔。二是完全由政府財政承擔。後壹種方法更實用。因為除了中國東部沿海開放地區,中西部地區的集體經濟根本負擔不起最低生活保障。當然,第二種方法可以在沿海等相對發達地區進行,在實施過程中可以兩種方法同時進行。中西部地區可以實行第壹種辦法,沿海等相對發達地區可以實行第二種辦法,這樣可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二)增強低保人員的維權意識。享受農村“低保”的人,壹般都是大齡或殘疾人。他們不了解“低保”制度,政府給多少他們就拿多少,沒有維權意識。可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不能停留在表面,而應該讓受助者知道他們應該領取多少,讓他們知道領取“低保”是他們的權利,而不是他們想給多少,從而增強他們對“低保”的維權意識。

(三)科學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各地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本省具體情況,測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人均基本生活費和年人均消費水平。為使享受農村“低保”的群眾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應隨著經濟發展逐步調整。為了盡快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線的標準在起步階段應該較低,然後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化和農村經濟的不斷進步逐步調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既要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因保障標準過高而形成養懶人的傾向。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與其他制度相銜接:壹是積極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鄉鎮企業,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努力增加農民收入,從根本上消除農村居民的貧困問題。二是建立信息服務體系,強化信息管理手段。各級政府既要保證農村低保資金足額到位,又要撥出足夠的資金用於網絡設施和人員,保證農村低保信息化,建立農村低保信息網絡,努力提高農村低保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與其他制度相銜接,防止與其他制度發生沖突和矛盾。

壹是基層工作力量非常薄弱。泉州大部分鄉鎮沒有專職民政幹部,即使有也身兼數職,基層民政隊伍變動頻繁,前後脫節,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社會救助任務。

第二,標準和對象的確定是任意的,不準確的。家庭生活條件差的,低保補助標準不壹定高,家庭生活條件相對好的,低保補助標準不壹定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僅僅是照顧親戚朋友,還有運營中工作人員能力素質不高,對政策不了解,在核定收入、判斷貧困、評估程序等方面不規範。

三是保障比例小(範圍窄),保障標準低(起點低)。現行農村低保制度的設計與我州貧困、生活水平低的現狀存在較大差距,仍有大量困難群體因財力所限無法納入低保範圍。

四是農村(特別是城市)邊緣戶救助問題日益突出,對象難以確定。這部分對象的生活水平處於最低生活保障的臨界狀態,按政策不能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往往因生病、上學、受災而陷入深度貧困,無法及時納入低保標準獲得政府救助。

第五,在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過程中,存在以人為單位提供保障的現象。這是初期的權宜之計。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財力的不斷增強,應該是逐步解決的,還是以戶保障。

六是農村低保動態管理難以落實。

七是農村低保證件材料不全,辦理低保審批手續非常困難。

如何結合我州實際進壹步實施這項德政惠民工程?筆者認為,在當前貧困面大、待保人數多、地方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應突出重點,做好六個方面的工作。

壹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多形式、全方位、深層次宣傳低保政策,讓廣大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了解申請農村低保的條件和程序、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所需證件和材料等。

二是掌握推進原則。實施初期,在制度設計上應堅持低標準起步、小範圍救助、逐步擴大的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力的增強,應適時提高保障標準,適當擴大保障範圍,逐步解決農村低保存在的“以錢定人”、“標準低、範圍窄”等問題,逐步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同時,農村五保供養、優撫、扶貧、災民救助、移民救助、臨時救助等可以解決的問題,不得在農村低保中解決,以減輕農村低保壓力。農村低保與城市低保壹樣,要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分類投保、補救救助。

三是控制保護的對象和標準。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低保範圍,實現農村低保的廣覆蓋,讓更多的農村貧困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最終目標。但是,面對目前救助對象數量龐大的現實,應當首先保障患病、殘疾、年老體弱、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勞動能力低下、生活條件惡劣等五類絕對貧困人口。在具體操作中,要統籌安排,合理規劃,分階段、分批次、分比例提供保障方案,防止盲目擴大保障範圍影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持續運行。保障標準的確定要以當地財力和基本生活為基礎,原則上不低於國家公布的絕對貧困線。

四是在管理上進行規範化操作。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保障資金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規範個人申請、民主評議、鄉(鎮)核實、縣級審批等工作程序,特別是更加註重村民民主評議和低保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的調查認定,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既有章可循,又有陽光操作的規範化管理模式。在資金分配上,可以與財政建立的農民網絡對接,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實行社會化分配,實現資源共享,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堅持以人為本,具體從事這項工作的各級同誌要多體諒群眾的實際困難,主動上門為他們辦理各種必要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

六是要建立城鄉低保管理機構。保證團隊的相對穩定,根據業務量適當增加人員配備。同時,按照農村低保資金總額的壹定比例,安排低保資金。為推進城鄉低保提供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