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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移民簽證:關於兩年半和三年的續簽和永居申請問題

妳好,1. 三年和兩年半的特殊居留(Discretionary Leave to Remain)不同在於獲得特殊居留的三年簽證,期滿後在延長三年,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而兩年半則需要延長到十年後才能申請永居。

2. 難民申請失敗後的獲批3年身份的客戶大都是從2011年開始,大部分是由於5年遺案的最後壹批獲取的特殊居留。目前,除有過犯罪記錄的極個別的情況以外,內政部都會給予三年簽證。其申請的表格也從FLR (O) 到DL 再到FLR (DL) ,內政部從去年開始到9月份從收費到不收費,再到都需要收費的過程也已經確定了。但從2015年9月份起,所有的三年,兩年半延長身份的案件內政部收費每個人申請費649鎊和每年200鎊的健康醫療費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 (IHS)。

3. 從現在開始,絕大多數的Discretionary Leave to Remain的申請是已經獲得兩年半居留的客戶。根據內政部從4月份開始的政策是要求延長身份的客戶提供有效的護照。如果沒有提供有效護照,內政部有可能將其申請退回,並要求盡快提供護照。若沒有提供護照,則其申請無效。

4. 內政部又從2015年12月11日起將其要求變成法令。34BB表明當任何人申請續簽和永居必須提供有效護照,有以下人員除外。

1) 無國籍人士;

2)獲取難民或者人權保護人士;

3)護照丟失,無法申請補辦的人士;

3)護照已經扣留在內政部的人士。5. 從2015年12月11日以後遞交的申請必須是遞交有效護照。那麽對壹部分之前獲得兩年半或者三年身份的人士如果個人信息與護照信息不相同的話,那就需要盡快去內政部申請,更改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地址)等。這個申請叫做Transfer Of Conditions(TOC)。如果TOC申請成功,續簽也就沒有太大問題;如果TOC申請失敗,續簽就不壹定了。但即使申請失敗,內政部也會給上折的權利。

6. 最後壹點是根據目前內政部的政策,難民失敗獲得三年特許居留延長三年後,有權利申請英國永久居留。無需LIFE IN THE UK和英文B1的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