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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居住證辦理條件是什麽?

2018浙江省居住證辦理條件:

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連續居住滿半年;以下滿足其壹:

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連續就讀。

辦理材料

1、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張;

2、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居住地固定住所證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賃公房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借住親友房的出具相關證明和《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租賃房屋的提供與業主簽訂的壹年以上租房協議或房屋租賃合同);

4、與居住地單位簽訂的壹年以上勞動合同及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個私企業)及復印件;

5、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學歷證書及復印件;

6、居住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含3年)的證明;

7、已婚人員《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或《再生育證》,特殊情況,由當地街道(鄉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其他計生證明及復印件;

8、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9、《浙江省居住證》申領表。

擴展資料: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第二十條《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浙江省居住證》證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公***服務等具體待遇,以及憑《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浙江省居住證》可以辦理的個人事務,由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居住的,按照本條例規定換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